杨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茶叶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杨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杨某须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杨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由厂方缴纳。县税务局未采纳杨某的意见

admin2017-08-01  25

问题 杨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茶叶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杨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杨某须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杨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由厂方缴纳。县税务局未采纳杨某的意见,坚持要求杨某缴纳。
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为由茶厂缴纳税款,茶厂与杨某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     )

选项 A、茶厂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B、茶厂可以再提起行政复议
C、杨某可以作为诉讼第三人
D、杨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A,D

解析 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第三人。《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中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据此,本题中,A项茶厂和D项杨某都是与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故AD为应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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