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诉讼的原告,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哪些?( )

admin2016-01-15  31

问题 关于行政诉讼的原告,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哪些?(     )

选项 A、某合伙企业起诉县工商局,应当以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作为原告
B、某股份公司的董事会认为企业经营自主权受到市环保局侵犯,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C、甲村村民赵某认为县政府侵犯了自己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D、张某殴打李某,被县公安局罚款5000元,张某认为处罚过重起诉;李某认为处罚过轻也起诉,则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张某和李某为共同原告

答案A,B,D

解析 依据《行诉解释》第14条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可见,某合伙企业起诉县工商局,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作为原告。故A选项错误,当选。依据第18条规定:“股份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可见,某股份公司的董事会认为企业经营自主权受到市环保局侵犯,不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只能以公司的名义起诉。故B选项错误,当选。依据第1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可见,甲村村民赵某认为县政府侵犯了自己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故C选项正确,不当选。张某殴打李某,被县公安局罚款5000元,张某认为处罚过重起诉;李某认为处罚过轻也起诉,则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但是,由于张某和李某的诉讼请求不同,所以不能作为共同原告。故D选项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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