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下列哪些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

admin2013-05-03  25

问题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下列哪些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   

选项 A、甲某诉A市税务局的行政案件中,A市税务局依法提供的证据没有在法庭上出示   
B、乙某因不服学校不予颁发学位证而诉B大学一案中,作为被告的B大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该学校提供的证据   
C、丙某因不服C市安全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而起诉该安全局一案中,被告提供的某项证据没有在法庭上公开出示,但该项证据涉及个人隐私的   
D、丁某因不服D省工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而起诉该省工商局,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

答案C,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而A项中的证据没有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故A项是错误的。第36条规定:“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因而B项中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故B项是错误的;但D项中的证据则属于本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故D项是正确的。第37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因而 C项中的证据属于不能在开庭时公开质证的,即使未经质证也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故 C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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