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甲公司与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达成合并意向。甲公司董事会拟订的合并及配套融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初稿”)包括以下要点: (1)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合并完成后,甲公司存续、承接乙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乙

admin2022-12-06  29

问题 2020年4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甲公司与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达成合并意向。甲公司董事会拟订的合并及配套融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初稿”)包括以下要点:
(1)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合并完成后,甲公司存续、承接乙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乙公司注销,乙公司原股东获得现金补偿。
(2)根据合并双方的审计报告,截至2019年年末,乙公司资产总额占甲公司同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比例超过50%,但该年度乙公司营业收入占甲公司同期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50%,故本次合并不构成甲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3)出席股东大会并对合并方案投反对票的股东,享有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有权要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票。
(4)为筹集实施合并所需资金,甲公司拟向本公司控股股东A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A公司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甲公司董事会根据中介机构的意见修订方案初稿后,予以公告。
2020年6月1日,甲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合并决议和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决议。同日,乙公司临时股东会也通过了合并决议。6月15日,中国证监会批准了甲公司的合并与配套融资方案。
B银行对甲公司享有一笔2020年10月20日到期的借款债权,接到甲公司合并通知后,B银行于6月20日向甲公司提出偿债请求,甲公司以债务未到期为由,予以拒绝。
2020年6月22日,乙公司股东贾某以“股东会召集程序违反公司章程”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乙公司股东会6月1日通过的合并决议。经查,乙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应当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股东,但乙公司并未向贾某发送电子邮件,而是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贾某及其他股东均出席了6月1日的股东会会议并表决。人民法院认为,乙公司股东会召集程序确有不符合公司章程之处,但仍然驳回了贾某的诉讼请求。
甲公司股东周某反对甲、乙公司合并,于2020年5月底向甲公司董事会邮寄了书面反对意见,但周某并未出席甲公司6月1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也未委托他人表决。6月6日,周某向甲公司提出行使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遭甲公司拒绝,拒绝理由是:只有出席股东大会并对合并事项投反对票的股东,才享有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
2020年10月7日,中国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董事雷某涉嫌短线交易。经查,雷某于2020年2月1日、2月10日及3月2日先后购入甲公司股票10万股、20万股、40万股,并于2020年8月25日全部卖出,获利100万元。根据以上事实,中国证监会认定雷某的行为违反证券法律制度,构成短线交易。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基于方案初稿所述情况,本次合并是否构成甲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本次合并构成甲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①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②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③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在本题中,乙公司资产总额占甲公司同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比例超过50%,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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