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A省河川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区化工厂厂长汪某有挪用公款嫌疑而决定立案审查。后汪某被关押,并被区人民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同时将汪某在银行的26500元人民币以“赃款”予以追缴。区人民检察院为扩大办案效果,以法制宣

admin2013-08-28  27

问题 2010年12月,A省河川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区化工厂厂长汪某有挪用公款嫌疑而决定立案审查。后汪某被关押,并被区人民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同时将汪某在银行的26500元人民币以“赃款”予以追缴。区人民检察院为扩大办案效果,以法制宣传为由在区电视台和有线广播中播放。后区人民法院退回区检察院补充侦查,区人民检察院认定汪某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对其免予起诉并予以释放。汪某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汪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撤销了区人民检察院对汪某免予起诉决定书。汪某在拿到市人民检察院的撤销决定书后,先后向区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和赔偿复议申请,但在法定期限上述机关均没有依法向赔偿请求人汪某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问:
如你是汪某的律师,你将从哪些方面请求维护汪某的合法利益?

选项

答案如果我作为汪某的律师,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请求维护汪某的权利: (1)请求区人民检察院赔偿汪某因被侵犯人身自由被关押所应得的赔偿金。 (2)请求区人民检察院返还在办案过程中以“赃款”名义追缴的现金26500元及其应得利息。 (3)请求区人民检察院在当时对汪某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范围内,为汪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同时,请求区人民检察院向汪某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第36条第(1)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返还财产。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汪某被错误逮捕,符合第17条第(2)项规定的情形之一,依第35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负担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nUX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