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与乙某同做服装生意,甲某因赌博无力还债而萌生杀人劫财的念头,遂于某日以做生意为名约乙某让其准备15万元去外地进货,并声称为防止意外,不得将此事告诉任何人。当晚,甲某开车将乙某骗至一无人地段,趁乙某熟睡之机,即取出事先准备好的放在车上的绳子欲将熟睡的乙某

admin2015-09-11  25

问题 甲某与乙某同做服装生意,甲某因赌博无力还债而萌生杀人劫财的念头,遂于某日以做生意为名约乙某让其准备15万元去外地进货,并声称为防止意外,不得将此事告诉任何人。当晚,甲某开车将乙某骗至一无人地段,趁乙某熟睡之机,即取出事先准备好的放在车上的绳子欲将熟睡的乙某勒死,然后将其随身携带的15万元劫走。但因害怕事发后被发觉而放弃了杀人劫财的念头,于是往回返。后又对乙某谎称有服装供货商暂时无货才返回家的。事隔数日,甲某又因敲诈乙某50万未遂而被公安机关抓获,遂主动交代了上次欲劫财杀人的事实。问题:全面分析甲的行为并对其行为进行定性?
白云公司如想通过诉讼解决与东风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如何提出诉讼请求?

选项

答案①请求东风公司清偿货款本金与利息; ②请求东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③请求行使股权质权(或权利质权)。

解析 《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债权人白云公司与债务人东风公司属于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在债务人东风公司拒不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白云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东风公司清偿货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违约责任。另外,由于债务人东风公司以其在新雨公司20%的股权进行了质押,《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根据该条规定债权人(质权人)白云公司可以行使其股权质权并就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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