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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人合伙成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汽车修理。合伙协议约定: (1)甲、乙以现金出资,丙以房屋使用权作价出资,丁以劳务作价人伙。 (2)甲、乙、丙对企业债务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在企业成立后第一年,全部
甲、乙、丙、丁四人合伙成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汽车修理。合伙协议约定: (1)甲、乙以现金出资,丙以房屋使用权作价出资,丁以劳务作价人伙。 (2)甲、乙、丙对企业债务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在企业成立后第一年,全部
admin
2015-05-26
22
问题
甲、乙、丙、丁四人合伙成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汽车修理。合伙协议约定:
(1)甲、乙以现金出资,丙以房屋使用权作价出资,丁以劳务作价人伙。
(2)甲、乙、丙对企业债务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在企业成立后第一年,全部利润由甲、乙、丙三人分配,丁不参加利润分配,自第二年起,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盈余或平均承担债务。
(4)合伙企业由丁作为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项:
(1)为便于联系业务,乙决定将一辆自有的汽车作价卖给合伙企业。对此,甲认为乙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属于不合法行为。
(2)乙得知丙另外还拥有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也经营汽车修理。乙认为丙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属于不合法行为。
(3)丙发现甲一直没有按合伙协议的约定缴纳全部出资,丙认为甲应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4)甲在一次外出途中,因车祸受伤,经鉴定,甲已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丁认为甲的情形属于当然退伙。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合伙协议约定由丁作为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合伙协议约定由丁作为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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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题库注册会计师分类
0
经济法
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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