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

admin2017-08-18  43

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请问:
本法条第一款中“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表明本人的沉默有何意义?

选项

答案本法条中“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规定,这是我国民事立法有关本人对于无权代理行使追认权适用沉默形式的法律根据。即本人应当在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以后的法律规定或者合理期限内作出追认与否的表示。如果本人在此期限内未作否认表示(表现为未表示追认,也未表示拒绝)的,依法视为同意,相应地产生追认的法律效力,这表明了沉默具有积极的法律意义。 而根据《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在第三人发出催告后的1个月内,本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这表明本人的沉默还具有否定性法律意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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