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6月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50万元预付款,7月5日乙公司将采购物品送至甲公司处。但在6月3日,甲公司获取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届时将不能履行合同,6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预付款,此时甲公司可以行使( )。

admin2021-06-17  44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6月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50万元预付款,7月5日乙公司将采购物品送至甲公司处。但在6月3日,甲公司获取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届时将不能履行合同,6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预付款,此时甲公司可以行使(    )。

选项 A、后履行抗辩权
B、撤销权
C、不安抗辩权
D、同时履行抗辩权

答案C

解析 不安抗辩权是指具有先给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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