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除斥期间。[苏州大学2013年研]

admin2022-09-19  20

问题 论除斥期间。[苏州大学2013年研]

选项

答案(1)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于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其主要特征有: ①是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 ②可以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③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 ④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2)除斥期间的性质与作用。除斥期间届满,权利即消灭,由此可见其性质应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都是对权利行使的一种时间限制,都具有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保持社会关系稳定的作用,并且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都是民事法律事实中的状态,并因一定时间的经过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但二者也存在一定的区别,除斥期间强调了对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的督促,使社会秩序更加稳定。 (3)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不仅是形成权,还包括其他一些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如《民法典》第692条规定的保证期间,一般认为该期限为除斥期间。 (4)除斥期间的计算。有些除斥期间的起算时间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如《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对没有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通说认为起算时间为权利发生时。 (5)除斥期间的效力与法律援用。除斥期间届满,权利即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后,利益也不得抛弃。诉讼过程中,如当事人不援用除斥期间,法院应当依职权援用。 (6)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①价值定位不同。除斥期间的规范功能旨在维持原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届满,原事实状态之法律关系状态得到维持;而诉讼时效的规范功能则是为了维护新事实状态,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新法律关系状态得到法律肯定。 ②客体不同。除斥期间的客体是形成权;而诉讼时效的客体是债权请求权。 ③效果不同。除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实体权利,即形成权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相对人发生拒绝履行义务抗辩权,即请求权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丧失公力救济权,而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④弹性不同。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期间经过不能中断、中止、延长;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期间可因中止、中断或延长而得以延展。 ⑤始期不同。除斥期间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而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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