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0月,龙城中医院购置了一台X光机,在当月的23日向县卫生局提出中请,要求派员进行防护测试和办理有关手续。1998年7月16日,中医院又在购置了一台日本东芝TCT300型CT机以后不久,向县卫生局提出申请,要求对该CT机防护进行测试发证。此后的几

admin2010-06-25  19

问题 1995年10月,龙城中医院购置了一台X光机,在当月的23日向县卫生局提出中请,要求派员进行防护测试和办理有关手续。1998年7月16日,中医院又在购置了一台日本东芝TCT300型CT机以后不久,向县卫生局提出申请,要求对该CT机防护进行测试发证。此后的几年时间里,龙城中医院还多次提出类似的申请。县卫生局却对这些申请没有给予重视,有时甚至干脆拒收。2001年12月1日下午7时许,龙城中医院正在抢救8名食物中毒的病人,县卫生局局长前乘该院,囚酒后失态,与本院医生,护土发生争执,并在医院内大吵大闹长达4个小时,在此过程中,局长声称:“没有经过我黄某同意的都是非法行医,龙城中医院我一直没来管你,民办的(医院)就是不能办。”2002年5月31日,县卫生局认定龙城中医院擅自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30名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未取得《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擅自开展K射线诊疗活动;放射科3名从业人员无《放射工作人员证》从事放射工作,认为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了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34421.30元的苍卫罚字(2002)93号行政处罚决定。龙城中医院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县各大医院引进CT机等X射线设备开展诊疗活动时均未取得《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大多数医院至今仍无此证,并不影响其开展正常的诊疗活动,被告也从未对其管辖区域内的其他各大医院未取得《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而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进行任何行政处罚。另查明,在2000年 8月1日,被告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该县支公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合发布《关于实施道路交通事故伤员医治有关规定的通知》中,指定原告为伤员医治单位,明确规定原告可以使用L叮机,核磁共振、彩色B超等射线装置。
   问题:人民法院对该案应当作出何种判决?

选项

答案本案考查的是第一审行政诉讼的判决类型。对于本案,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撤销判决,原因有二: 首先,处罚决定书存在严重的滥用职权情况。滥用职权指的是这样一种情况:行政机关具备实施行政行为的职权,并且,从表面看,该行政行为在形’式上也是合法的,但是,从深层来看,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该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赋予其该项权力的目的。滥用职权实际上属于行政机关对行政权力的不正当行使(见前问题部分的相关内容)。具体到本案来说,被告存在如下滥用职权的情况:第一,长期拖延和不作为,对原告进行刁难,找出各种借口不给原告发放《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然后借口原告无证对原告进行处罚。被告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一直拖着不发证,这是故意刁难原告,这是在滥用职权。第二,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动机不良,其目的是为了泄私愤、图报复。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和原告之间存在矛盾。被告并不是在依法行政,而是一些人出于个人目的在对原告进行打击报复。第三,被告对相同情况不同对待,是对原告的歧视。事实上,该县各大医院引进CT机等X射线设备开展诊疗活动时均未取得《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大多数医院至今仍无此证,并不影响其开展正常的诊疗活动。被告却只对原告进行处罚,而且是非常重的处罚措施,这明显违背了“相同情况相同对待”的原则,是滥用职权的典型表现。第四,被告反复无常、出尔反尔,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前后矛盾。在 2000年8月1日,被告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该县支公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合发布《关于实施道路交通事故伤员医治有关规定的通知》中;指定原告为伤员医治单位,明确规定原告可以使用CT机、核磁共振、彩色B超等射线装置,这表明,被告不仅知道原告在使用CT机,而且认可了这种行为,将之视为合法行为,至少未将之看做是违法行为。被告在 2002年5月31日作出的苍卫罚字(2002)93号行政处罚决定却将2000年12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开展X射线诊疗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视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由此可以看出,被告的上述《通知》和行政处罚决定之间存在着矛盾。 其次,苍卫罚字(2002)93号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第一,如上所述,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和被处罚人龙城中医院存在矛盾,正是由于这一点导致了被告针对原告作出了比较重的行政处罚。根据卫生部 1997年6月19日发布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6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案件的)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因此,根据该规定卫生局长在该行政处罚案件中理应回避,却没有回避,该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违法。第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辞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进行听证。在本案中,被告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包含了两项内容:罚款5000元和没收“违法所得”934421.30元,两项合计共达 939421.30元,数额已经达到了巨大,对于被处罚人来说,其影响不可谓不大。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理应告知原告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应根据原告的要求组织听证会,否则就是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苍卫罚字(2002)93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没有回避,没有给被处罚人一个要求听证的机会,也没有充分听取被处罚人的陈述和申辩,严重违反了《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并且,被告在作出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存在动机不良、反复无常,前后矛盾、同等情况不同对待、对原告存在歧视、故意进行刁难等严重滥用职权的情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第3目和第5目规定,对于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对于滥用职权和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撤销判决,予以撤销。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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