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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人大常务委员会认为一项法律的个别条款在适用上存在某些困难,并认为有必要对该条款作出法律解释。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该省人大常委会正确的做法是:
某省人大常务委员会认为一项法律的个别条款在适用上存在某些困难,并认为有必要对该条款作出法律解释。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该省人大常委会正确的做法是:
admin
2009-01-19
29
问题
某省人大常务委员会认为一项法律的个别条款在适用上存在某些困难,并认为有必要对该条款作出法律解释。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该省人大常委会正确的做法是:
选项
A、对该条款直接作出法律解释
B、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该条款作出法律解释
C、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条款作出司法解释
D、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该条款作出法律解释
答案
2
解析
依据《立法法》第42条的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同法的第43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可知省人大常委会是没有法律解释权的,因此A项错误,不当选,而B项正确。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而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工作和诉讼程序中对法律的阐释。
狭义的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就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制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第一,司法解释是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最高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和审判实践的需要,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现行的成文法所作的解释。第二,司法解释是“解释”而不是立法。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立法权由法定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是纯粹的创制法律;而法院是司法机关,行使的是审判权,其职权决定了它只能解释法律,而不可以创制法律。解释法律应当有对象,也即有被解释的法律规范存在,应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对其加以理解和说明。第三,司法解释一经公布,即具有普遍的司法效力,对本案当事人及其与案件有关的人具有约束力。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1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立项来源:可以由:(1)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要求;(2)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3)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或者对法律应用问题的请示;(4)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议案、提案;(5)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6)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制定司法解释的其他情形。但是题干中明确说明了。省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此法律作出法律解释,因此即说明是立法解释,因此C项错误。D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没有法律解释权,因此D项也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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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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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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