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无前科,后因生活所迫,以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其中钱财作为生活来源,四年以来作案次数较多,数额巨大,但由于技术高超,从未被抓获过。后来甲因过失伤害乙而被司法机关追究,诊断乙为轻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dmin2014-02-27  27

问题 甲无前科,后因生活所迫,以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其中钱财作为生活来源,四年以来作案次数较多,数额巨大,但由于技术高超,从未被抓获过。后来甲因过失伤害乙而被司法机关追究,诊断乙为轻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选项 A、甲伤害乙的行为成立过失伤害罪,对其进行追诉的期限为5年
B、由于只有经过审判,才能判决刑罚,所以只有经过审判才能计算追诉期限
C、甲可能构成盗窃罪的累犯
D、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根据,在于其客观方面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答案1,2,4,8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认定、刑法中的追诉期限、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的定性、累犯。
   《刑法》第235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又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本案中甲伤害乙致其轻伤,依据罪刑法定原则,过失致人重伤罪限于致人重伤,因此甲的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更谈不上追诉时效的问题。故A选项错误。
   根据1985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规定:虽然案件尚未开庭审判,但是,经过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和必要的核实案情,在基本事实查清的情况下,已可估量刑期,计算追诉期限。现在这个司法解释仍然有效。故B选项错误。
    《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本案中甲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次数较多,数额巨大,已经构成盗窃罪。又根据《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本案中甲在四年内有盗窃行为多次,且数额巨大,但是并没有受到过刑罚,因此不可能构成累犯。故C选项错误。
   根据《刑法》第65条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累犯从重处罚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此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行和刑事责任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也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对于累犯,后来的犯罪行为客观上的社会危害性还是取决于犯罪行为本身,只是因其再犯可能性和人身危险性更大而从重处罚,即是主观方面的恶性而非客观上的危害性使得对累犯从重处罚。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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