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装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场货款5万元,乙商场需付甲公司装修费2万元。现甲公司欠款已到期,乙商场欠费已过诉讼时效,甲公司欲以装修费充抵货款。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admin2017-08-18  43

问题 甲装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场货款5万元,乙商场需付甲公司装修费2万元。现甲公司欠款已到期,乙商场欠费已过诉讼时效,甲公司欲以装修费充抵货款。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甲公司有权主张抵销
B、甲公司主张抵销,须经乙商场同意
C、双方债务性质不同,不得抵销
D、乙商场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不得抵销

答案B

解析 A选项的表述太绝对化,所以A选项错误,除非乙放弃时效利益,否则甲不得主张单方面抵销。而B选项的表达是正确的理由:
①抵销权是一种实体权利,而不是诉权,抵销权的主张与实现不是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实现,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债权到期、合法、有效等即具有抵销权。
②法定抵销权是形成权,只需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符合法定条件的抵销权不需要经过对方同意,即可主张抵销。
③是否具有抵销权要看债权人的债权是否是主动债权,即是否到期,是否合法,是否有效,等等。显然,未到期的或者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直接主张抵销,只能作为被动债权,在对方放弃利益主张抵销的情况下才可以抵销,换句话说,未到期的或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能主张抵销,只有对方才具有抵销权。本题中,“乙商场欠费已过诉讼时效”,就是说,甲公司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上述理由,甲公司因而不具有抵销权。如果作个逆向推理答案更加明确:假设甲公司有权主张抵销,那就意味着甲公司不需要乙商场同意即可直接抵销,这个结论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侵害了乙商场的利益。因此,本案例中,只有乙商场具有抵销权。B选项可以理解为:甲公司不具有抵销权,乙公司具有抵销权,所以甲公司主张抵销须经乙商场同意,否则不可抵销。《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所以,C、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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