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检察院对王某盗窃案提出二审抗诉,王某未委托辩护人,欲申请法律援助。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5年卷一49题)

admin2018-07-16  17

问题 某检察院对王某盗窃案提出二审抗诉,王某未委托辩护人,欲申请法律援助。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5年卷一49题)

选项 A、王某申请法律援助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B、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严格审查王某的经济状况
C、法律援助机构只能委派律师担任王某的辩护人
D、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提供法律援助时,王某可以向该机构提出异议

答案C

解析 《法律援助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据此,申请法律援助也可以口头,故A项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据此,本案中的王某申请法律援助,不以经济困难为条件,故B项错。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12条第l款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通知代理公函之日起3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函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其中的“确定承办律师”表述表明C项对。
    《法律援助条例》第19条规定:“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据此,受理异议的单位应当是司法行政部门,而非法律援助机构,故D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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