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500万元。由A、B、C、D、E五位股东设立。 股东A认缴出资300万元,A与其朋友刘三约定:刘三代垫资金100万元协助A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将A的出资抽回以偿还给刘三。A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刘三

admin2015-09-16  18

问题 案情: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500万元。由A、B、C、D、E五位股东设立。
    股东A认缴出资300万元,A与其朋友刘三约定:刘三代垫资金100万元协助A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将A的出资抽回以偿还给刘三。A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刘三后又不能补足出资。
    股东B认缴出资200万元,实际缴付150万元,公司多次催缴,但B已无力缴付,公司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了相应限制,B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
    股东C认缴出资500万元,但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内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股东D认缴出资300万元,实际缴纳200万元。尚有100万元未能出齐。D因家中变故急需资金,故将其200万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张某,张某对D未完全出资的事实十分清楚。
    股东E认缴出资200万元,但E与王五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王五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E为名义股东。王五实际出资150万元后即无力再出资。5年后,该公司破产。
    问题:
B请求认定“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的相应限制”的股东会决议无效,人民法院是否支持?为什么?

选项

答案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知B的请求,法院不会支持。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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