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A市的甲厂将货物托运给B市的乙厂,与铁路运输部门办理了货物运输手续,现设甲与乙的合同发生了变化,甲拟向承运人提出变更运输合同,在铁路部门将货物交付乙厂之前,甲可以提出哪些变更合同的请求?( )
A市的甲厂将货物托运给B市的乙厂,与铁路运输部门办理了货物运输手续,现设甲与乙的合同发生了变化,甲拟向承运人提出变更运输合同,在铁路部门将货物交付乙厂之前,甲可以提出哪些变更合同的请求?( )
admin
2014-04-28
21
问题
A市的甲厂将货物托运给B市的乙厂,与铁路运输部门办理了货物运输手续,现设甲与乙的合同发生了变化,甲拟向承运人提出变更运输合同,在铁路部门将货物交付乙厂之前,甲可以提出哪些变更合同的请求?( )
选项
A、中止该批货物的运输,返还给甲厂
B、该批货物的中途站变更为最终到站
C、先将货物到站变更为C市,后又变更为D市
D、在运输终点站将该批货物全部交付给丁
答案
1,2,4,8
解析
本题涉及货运合同中托运人的权利问题。依《合同法》第308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故本题选项为ABC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n0O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王某为某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一名科长,因违纪受到降级处分。下列何种说法不符合《公务员法》的规定?
甲养的宠物狗将乙咬伤,乙起诉甲请求损害赔偿。诉讼过程中,甲认为乙被咬伤是因为乙故意逗狗造成的。关于本案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根据我国诉讼费用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枫叶服装有限公司采用进口面料和引进的进口设备独家设计出枫叶牌服装。公司业务员将该服装样品送到绿岛商场,商场进货人员看货后表示满意,愿意从枫叶服装有限公司购进此种服装2000套,但该公司存货只有500套,双方签订如下合同:由枫叶服装有限公司在15日内备齐20
枫叶服装有限公司采用进口面料和引进的进口设备独家设计出枫叶牌服装。公司业务员将该服装样品送到绿岛商场,商场进货人员看货后表示满意,愿意从枫叶服装有限公司购进此种服装2000套,但该公司存货只有500套,双方签订如下合同:由枫叶服装有限公司在15日内备齐20
袁某从财务公司借款100万元,请甲、乙二企业共同担保,在合同书中,甲、乙均称:“若经法院强制执行后,袁某仍不能还款,愿代为履行。”后袁某无力还款,鉴于袁某和乙一直经营不善,财务公司直接要求甲代袁某还本付息,甲提出,应先找袁某还债,即使袁某不能还也应列乙为被
甲将其装有1万元现金的行李箱寄存在火车站“小件寄存处”,但在寄存时未告知内有现金,甲取包时发现该包已被人取走,甲要求寄存处赔偿,则寄存处应如何赔偿甲的损失?
天意商贸公司就与万事通不锈钢制品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向被告住所地的凌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万事通不锈钢制品公司承担未及时供货的违约责任。下列说法中,能成为法院不予受理的理由是:
下列有关民事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案,南山市s县法院进行了审理并作出驳回甲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甲公司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甲公司因收集到新的证据申请再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三第87题)
随机试题
2007年12月,李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将家庭财产投保了一年期的家庭财产险,保险金额为8万元。保险期限自2007年12月10日至2008年12月9日。2006年2月5日李某外出,家中只留8岁的儿子。李某之子趁家中无人将过春节用的烟花爆竹拿出来玩耍,导致大火。
《陌上桑》所描述的主要人物形象是
为了更好地配合训练和最大限度的发挥运动能力,运动员的膳食应适时进行调整,满足不同时期和不同项目运动员的营养需要。力量项目运动员应适当增加摄入()。
不属于下消化道的是
恒发公司与如意服装厂签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80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恒发公司预付定金10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15万元。合同签订后,恒发公司积极筹措资金并向如意服装厂支付了10万元定金。恒发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一辆宝马车(价值5
当折现率为10%时,某项目的净现值为500元,则说明该项目的内含报酬率()。
目前,大部分公众对新兴科学技术的热情很高,但单靠政府的科普资源显然无法满足公众需求。要形成良好的创新氛围,不仅需要政府大力推广普及,还需要发动社会的力量。不少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都有一些具有科普功能的实验室和陈列室,不妨分时段向公众开放,满足公众提高科学素
柳条湖事件
在Windows操作系统中,启动DNS缓存的服务是①;采用命令②可以清除本地缓存中的DNS记录。②处应填入?
Weeventually_____upourquarrelseveraldayslater.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