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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向其女友王某提出要绑架某工厂财务科主任李甲15岁的儿子李乙作为人质,勒索钱财,王某表示同意。第二天,张某、王某一起又找到小学同学赵某,让其参与绑架人质一事,赵某也表示同意。由于赵某未按约定时间去找张某,于是,张某又找到其同乡吴某共谋绑架李乙。次日晚上6
张某向其女友王某提出要绑架某工厂财务科主任李甲15岁的儿子李乙作为人质,勒索钱财,王某表示同意。第二天,张某、王某一起又找到小学同学赵某,让其参与绑架人质一事,赵某也表示同意。由于赵某未按约定时间去找张某,于是,张某又找到其同乡吴某共谋绑架李乙。次日晚上6
admin
2012-09-29
33
问题
张某向其女友王某提出要绑架某工厂财务科主任李甲15岁的儿子李乙作为人质,勒索钱财,王某表示同意。第二天,张某、王某一起又找到小学同学赵某,让其参与绑架人质一事,赵某也表示同意。由于赵某未按约定时间去找张某,于是,张某又找到其同乡吴某共谋绑架李乙。次日晚上6点左右,张某携带作案工具,开货车搭载着吴某到李乙就读的学校附近,等候李乙出来。当李乙下课走到学校门口时,吴某把李乙骗到张某等候的地方,张某即持刀威胁李乙不准喊叫,然后二人把李乙按倒在地,用绳子捆住李乙的双手,用湿毛巾把李乙的嘴捂住,吴某用上衣把李乙的眼睛蒙住,然后两人一起把李乙带到一家宾馆,由吴某看守。张某则来到工厂,把事先写好的索要6万元人民币的恐吓信交给李甲所在财务科的一名工作人员。此后,张某和吴某一起把李乙带到吴某的住处,两人轮流看守李乙,没有对李乙实施虐待、殴打、侮辱等行为。当天晚上10点左右,李乙的母亲按照信件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把6万元人民币交给张某。张某携款到自己开办的商店里,对在此等候的王某说:“款我取来了。”三人清点钱数后,张某从6万元中取出8千元送到吴某家,对吴某谎称只勒索到2万元。当天晚上12点左右,张某、吴某把李乙放出来。作案后,张某将作案经过告诉了王某、赵某。王某把剩余的赃款带回家中帮张某隐藏。
问: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绑架罪?请说明原因。
选项
答案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或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的行为。在本案中,张某以向李乙的父亲勒索财物为目的,在主观上符合绑架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暴力是指直接对身体实施打击和强制;胁迫是指以不顺从就实施暴力相威胁,对受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恐惧不敢反抗的行为。张某使用暴力手段将李乙劫持,符合绑架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绑架罪勒索财物行为的指向对象为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即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而不可能是被绑架人;绑架罪由于是将被绑架人作为人质向第三人索取财物,因此获取财物的时间不可能是绑架行为实施的当时,也一般不可能是当场获取财物。抢劫罪只能是当场及在暴力、胁迫行为实施的当时劫取财物。张某使用暴力并不是意图当场向李乙索取财物,而是向其父亲李甲索取财物。因此,就张某的行为来看,应该定绑架罪而不是抢劫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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