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海关的体制、职责和职权。

admin2012-08-21  34

问题 试述我国海关的体制、职责和职权。

选项

答案在海关的体制方面,《海关法》规定,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在海关的职责方面,《海关法》亦有明确规定,即海关应依法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上述海关的职责也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即进出境监管、征收税费、查缉走私、统计编制和其他业务。) 为了使海关能够有效地履行其各项职责,《海关法》规定,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1)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2)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3)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4)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进行检查,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5)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6)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7)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则,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行使的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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