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不是发行权?

admin2022-12-28  45

问题 论述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不是发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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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发行权,是指著作权人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是著作权财产中的一项权利。作品“原件”通常是指首次完整记载作品内容的载体,包括纸张、胶卷、录音磁带、计算机磁盘等;作品“复制件”是指原件以外的能够传达与原件相同信息的载体,同样包括纸张、书籍、胶卷、录音磁带、磁盘、光盘等。相对于表演、展览等直接传播作品的方式而言,发行是种间接传播作品的方式。一般说来,发行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以及计算机软机等。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以下特点: (1)网络传播是交互式的,公众可以在某个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公众是主动获得的,而不是被动接受的; (2)传播是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进行的,也就是说,不仅限于互联网,还包括业已存在和可能出现的其他网络; (3)网络传播是公开的,任何公众均可以获得,因此电子邮件等点对点的传播应被排除在外。 传统知识产权法理论认为,作品的发行必须包括作品载体(原件或复制件)的转移,即书籍、报刊、磁盘、光盘等记载作品的“物质材料”的转移。仅能为公众感知,而不向他们提供复制件的行为不构成发行。作品经数字化以后,在网络上传播,仅为作品的数字化传输,经计算机终端转换再现作品内容,从而为公众所欣赏的,并未发生作品载体的转移,因此,有学者认为,不能把传输归入发行的概念之中。然而,另一种观点认为,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和以其他更传统的形式向公众发行作品没有区别,最终的结果都是为了让公众获得了作品的有形复制件。 两种权利最本质的不同在于,发行权适用“发行权一次穷竭”制度,而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不存在此项制度的限制。所谓“发行权一次穷竭”,是指著作权人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以出售或赠与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后,他人可以自由传播作品而不受著作权人的限制,即发行权只能行使一次。著作权人从作品的首次销售中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就不能再对作品的转销、分销等加以控制。我国著作权法对发行权穷竭问题无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一般不承认著作权人在正常行使一次权利后可继续控制其作品的流通。著作权人发行权的穷竭是针对被合法投放到市场上的著作权产品而言的,是附着在这些产品上的发行权穷竭了,其整个作品的发行权并没有穷竭。因此,发行权穷竭制度主要限制的是作品载体的发行权穷竭,无论是在逻辑上还是在法律上其均无法适用于以无体载体出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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