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家公司作为一审状告卫生局的共同原告,一审法院作出维持卫生局行政行为的判决。现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乙、丙公司没有提出上诉。下列关于乙、丙公司在二审中的诉讼地位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

admin2016-01-15  23

问题 甲、乙、丙三家公司作为一审状告卫生局的共同原告,一审法院作出维持卫生局行政行为的判决。现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乙、丙公司没有提出上诉。下列关于乙、丙公司在二审中的诉讼地位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作为二审中甲公司上诉人的共同诉讼人
B、作为甲公司提起上诉的第三人
C、作为原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列明
D、作为二审中的被上诉人

答案C

解析 根据《行诉解释》第65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和裁定后,当事人均提起上诉的,上诉各方均为上诉人。诉讼当事人中的一部分人提出上诉,没有提出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乙、丙公司不提出上诉,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故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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