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董仲舒的法律思想及其特点。

admin2012-02-05  22

问题 试述董仲舒的法律思想及其特点。

选项

答案(1)神化君权。董仲舒继承和发展了先秦儒家“天人合一”的思想,创造出一种宗教色彩非常浓厚的神学目的论,以适应神化君权的政治需要。不仅把君主的权力说成是天授予的,而且君主代表天来统治人世。董仲舒神化君权,把君权吹嘘成体现了天的意志的不可侵犯的力量,目的在于借助天的力量来树立君主的绝对权威,以维护封建专制制度。(2)以阴阳五行学说来阐述“德主刑辅”论。董仲舒所主张的“德主刑辅”的理论是有其特色的,那就是用阴阳氘行学说来加以阐述,形成一种“阳德阴刑”论。“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在他看来,刑是德的辅助手段,是德的补充,但没有它也不能达到德治的目的,这也是“天意”的体现。(3)“三纲五常”成为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董仲舒所宣扬的“三纲五常”,也是借助于“天意”来加以阐述的。按照“天意”的规定,人问秩序也必须符合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妇为阴”,而“天”总足贵阳而贱阴,亲阳而疏阴。属于阳的君、父、夫永远是属于阴的臣、子、妻的统治者。即所谓“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董仲舒编造的“三纲五常”论,体现了整个封建统治关系,成为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这种理论,在当时曾对巩固中央集权专制制度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从其本质来说,它是统治者用来控制人们的思想,以防止万民“犯上作乱”的思想武器。(4)以经义决狱。自汉以来,儒家思想不仅渗透到法律内容中来,而且对审判决狱也有很大影响。这种做法都是受董仲舒以《春秋》经义决狱的影响。董仲舒是以儒家经义应用于法律的第一人,他极力倡导和鼓吹“《春秋》决狱”,受到汉统治者的重视。董仲舒以经义决狱,以经代律,使儒家思想在法律领域内也占据重要地位,奠定了礼法合一的基础,从而把儒家的经义法典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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