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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翟某大学毕业后在湖北一小企业中担任技术科长,因企业经济效益不好,翟某一直有跳槽的想法。2004年4月1日,翟某到北京旅游时,在人才市场招聘会上,与某外资公司达成聘用意向。该公司认为翟某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决定聘用,翟某对该公司所承诺的工资待遇等也非常
大学生翟某大学毕业后在湖北一小企业中担任技术科长,因企业经济效益不好,翟某一直有跳槽的想法。2004年4月1日,翟某到北京旅游时,在人才市场招聘会上,与某外资公司达成聘用意向。该公司认为翟某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决定聘用,翟某对该公司所承诺的工资待遇等也非常
admin
2013-06-09
26
问题
大学生翟某大学毕业后在湖北一小企业中担任技术科长,因企业经济效益不好,翟某一直有跳槽的想法。2004年4月1日,翟某到北京旅游时,在人才市场招聘会上,与某外资公司达成聘用意向。该公司认为翟某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决定聘用,翟某对该公司所承诺的工资待遇等也非常满意。2004年4月10日,翟某回到湖北第2天就接到了该外资公司向其发的录用通知,并且其中注明了工资报酬为每月5000元、工作时间为1年、报到的截止时间为2004年4月20日。翟某于是立即辞去了在湖北企业的工作,并支付了2万元的违约金。但是,2004年4月18日,在翟某动身前往北京的当天,该外资公司给翟某打电话,称因该公司急需接受外国客户验厂,所以提前招聘了一名具有海外背景的技术主管,因此公司此前发出的录用通知无效。翟某十分生气,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该外资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3万元;该外资公司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并未形成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该录用通知书为要约邀请
B、该录用通知书为要约
C、外资公司可以撤销录用通知
D、外资公司不可以撤销录用通知
答案
2,8
解析
本题涉及要约和要约邀请以及要约撤销的法律问题。选项AB涉及要约邀请和要约的区别。依据《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一般来说,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以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以及张贴海报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企业的招工或招聘简章,表示愿意同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从合同法上讲,它是要约邀请。经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向,用人单位所发出的录用通知为要约,劳动者接受通知书的条件为承诺。本题中,外资公司已经就聘用问题与翟某协商并达成一致,且向翟某发出了录用通知,在该录用通知中,还详细注明了工资报酬与工作时间等,内容明确具体,属于愿意同翟某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即要约。据此,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是正确的。选项CD涉及要约的撤销。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19条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本题中,如上所说,外资企业的录用通知书属于要约,由于该通知书中已经确定了承诺的期限,即翟某的报到时间2004年4月20日,因此该录用通知书是不可撤销的要约。翟某只要在2004年4月20日内报到,就属于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承诺,双方就成立了劳动关系,外资公司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为由进行抗辩是站不住脚的。据此,选项D是正确的,选项C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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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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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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