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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贝尔饰品公司与奥地利施诺有限公司签订买卖一批蓝水晶耳饰的合同,合同约定以跟单托收方式结算。奥地利施诺公司交运货物后,开立了以中国北京贝尔公司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并随付单据,交由奥地利银行萨尔茨堡分行通过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向中国北京贝尔饰品公司收款。当
中国北京贝尔饰品公司与奥地利施诺有限公司签订买卖一批蓝水晶耳饰的合同,合同约定以跟单托收方式结算。奥地利施诺公司交运货物后,开立了以中国北京贝尔公司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并随付单据,交由奥地利银行萨尔茨堡分行通过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向中国北京贝尔饰品公司收款。当
admin
2014-06-10
20
问题
中国北京贝尔饰品公司与奥地利施诺有限公司签订买卖一批蓝水晶耳饰的合同,合同约定以跟单托收方式结算。奥地利施诺公司交运货物后,开立了以中国北京贝尔公司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并随付单据,交由奥地利银行萨尔茨堡分行通过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向中国北京贝尔饰品公司收款。当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向中国北京贝尔饰品公司提示远期汇票时,贝尔公司承兑了该汇票,但到期日却拒绝付款。根据1995年国际商会修订的《托收统一规则》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选项
A、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对汇票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以及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兑的权利概不负责
B、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以及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兑的权利作实质审查
C、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对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有义务采取保全义务
D、在汇票被中国北京贝尔饰品公司拒付时,中国银行北京分行有义务作出拒绝证书
答案
A
解析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银行不承担责任的五种情况:(1)银行只须核实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一致,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或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兑的权限等,概不负责;(2)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性术语在翻译上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负责;(3)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银行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或者由于罢工或停工致使银行营业间断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概不负责;(4)事先未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提取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5)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若托收指示书上无特别指示,银行没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依上述规定,本题选项A正确,BC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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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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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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