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县城的某筷子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9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月初进口一批优质红木用于生产红木工艺筷子,成交价折合人民币20万元,另向境外支付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合计折合人民币1万元,支付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折合人民币2万元

admin2014-03-12  25

问题 位于县城的某筷子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9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月初进口一批优质红木用于生产红木工艺筷子,成交价折合人民币20万元,另向境外支付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合计折合人民币1万元,支付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折合人民币2万元。企业按规定缴纳了关税、进口增值税并取得了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为将货物从海关运往企业所在地,企业支付运输费5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
(2)委托某商场代销红木工艺筷子5000套.双方约定,待5000套全部售出并取得代销清单后,企业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商场。本月底尚未收到代销清单,但已收到其中的3000套的不含税货款30万元。
(3)将红木工艺筷子4000套按100元/套的不含税价格赊销给某代理商,双方约定,下个月的25日付款,但企业应对方要求于货物发出当天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将自产红木工艺筷子1000套在展销会上作为样品,在展销会结束后无偿赠送给参展的其他客商。
(5)向林业生产者收购一批白桦木原木用于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给林业生产者开具了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农产晶收购凭证.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合计为50万元,收购款巳支付。该批原木通过公路运往企业所在地,企业支付不含税运输费6万元,取得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6)将成本为20万元的原木移送给位于某市市区的一加工企业。委托其加工成木制一次性筷子,本月收回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及辅料费金额共计5万元。本月将其全部直接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万元。
(7)本月采用销售折扣方式向A商场销售普通工艺筷子10000套,开具普通发票注明销售额为117000元,合同约定付款日期为10月10日,如果10天之内付款,给予5%折扣;20天内付款,给予2%的折扣;20天以后付款,全额收取价款,购货方在10月18日支付货款。
(8)外购低值易耗品、电力,各支付不含税价款6万元,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从自来水公司购进自来水,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0.36万元。
(9)销售本企业已使用了半年的某台机器设备,取得含税销售额21万元。购买该设备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20万元,本月账面净值为19万元。(说明:①假设红木的进口关税税率为35%;②木制一次性筷子的消费税税率为5%;③本月取得的合法票据均在本月认证并申报抵扣)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当期应纳增值税10.7万元
B、当期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为0.68万元
C、当期应纳增值税8.29万元
D、处置固定资产应纳增值税3.05万元
E、处置固定资产应纳增值税0.40万元

答案A,B,D

解析 业务(1):进口关税=(20+1+2)×35%=8.05(万元)进口增值税=(20+1+2+8.05)×13%=4.04(万元)进口环节税金=8.05+4.04=12.09(万元)业务(2):委托商场代销红木工艺筷子本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由于提前收到货款,应以收到的货款计算销项税额,销项税额=30×17%=5.1(万元)业务(3):赊销业务,应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如果提前开具发票的,应在开具发票时确认纳税义务。销项税额=4000×100/10000×17%=6.8(万元)木制工艺筷子不是木制一次性筷子,所以不用考虑消费税。业务(4);无偿赠送应按同类售价计算销项税。从业务(3)可以得出同类售价为100元/套。所以,销项税额=1000×100/10000×17%=1.7(万元)业务(5);收购白桦木原木,按收购凭证上的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进项税=50×13%+6×11%=7.16(万元)业务(6):加工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20+5)÷(1—5%)×5%=1.32(万元)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销售时缴纳消费税=40×5%一1.32=0.68(万元)可以抵扣进项税=5×17%=0.85(万元)应纳增值税=40×17%=6.8(万元)业务(7):采取销售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不可以扣减现金折扣支出,应以折扣前的金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117000÷1.17×17%÷10000=1.7(万元)业务(8)外购低值易耗品、自来水、电力,均可以抵扣进项税。进项税=6÷17%×2+0.36=2.4(万元)业务(9),处置2009年以后购置的已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按17%税率交增值税。应纳增值税=21÷1.17×17%=3.05(万元)综上,本月应纳增值税=5.1+6.8+1.7+6.8+1.7+3.05一(4.04+7.16+0.85+2.4)=10.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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