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因双方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在我国涉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为位于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地为斯德哥尔摩,但对该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依我国现行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审查该仲裁条款效力时,应适用下列哪国的法律?(2007年

admin2017-06-13  48

问题 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因双方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在我国涉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为位于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地为斯德哥尔摩,但对该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依我国现行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审查该仲裁条款效力时,应适用下列哪国的法律?(2007年试卷一第39题)

选项 A、瑞典的法律
B、法国的法律
C、中国的法律
D、德国的法律

答案A

解析 《仲裁法解释》第16条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本题中,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对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但约定的仲裁地为斯德哥尔摩,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适用仲裁地斯德哥尔摩即瑞典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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