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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代理权行使的原则。(西北政法大学2005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简述代理权行使的原则。(西北政法大学2005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admin
2016-06-13
38
问题
简述代理权行使的原则。(西北政法大学2005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选项
答案
代理权是代理人能够以本人名义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而其效果直接对本人发生的法律资格。代理权名为权利,实为权限,其依据是:首先,代理权指据之实施代理行为的法律资格。其内容既包含权利又包含义务,显然并非纯权利,而属民事能力;其次,代理权要求代理人据之实施行为之际,须为本人计算,其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换言之,代理权与代理人自己的利益并无必然联系。 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既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代理权的行使以代理人有代理权为前提。代理权的行使,以为被代理人取得利益为目的。在代理权的行使上代理人应遵守以下原则: 第一,积极行使代理权。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是履行其作为代理人的职责。代理人怠于行使代理权的,则构成其义务的违反。 第二,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中应当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计算,而不得为自己的利益计算。在与相对人实施行为时,代理人应尽相当的注意,以免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代理人应亲自为代理行为,不得擅自转托他人代理。在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代理人应以有利于被代理人的原则行使代理权;在委托代理,代理人不得擅自改变被代理人的指示。代理人应及时向被代理人报告代理的情况,并将在代理中受有的利益及时转交被代理人。 第三,合法行使代理权。代理人行使代理权不得逾越代理权限的范围,也不得滥用代理权。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违背代理权宗旨而实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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