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日,A公司为支付货款,向B公司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3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甲银行已经签章,票据到期日为2018年9月2日。 2019年4月28日,B公司为支付货款,拟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遂在背书人签章一栏签章背书,但未填

admin2021-07-29  21

问题 2019年3月2日,A公司为支付货款,向B公司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3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甲银行已经签章,票据到期日为2018年9月2日。
    2019年4月28日,B公司为支付货款,拟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遂在背书人签章一栏签章背书,但未填写背书人名称,也未填写被背书人名称,汇票尚未交付。
    2019年5月1日,B公司财务人员刘某利用工作之便,盗走存放于公司保险柜中的该汇票。B公司未能及时发觉。刘某盗取汇票后,未在汇票上进行任何记载即直接交付给C公司,换取现金。
    2019年5月18日,C公司将该空白背书汇票交付给D公司,用以支付所欠货款。C公司和D公司对刘某盗取汇票一事均不知情,D公司对于该汇票是C公司以现金自刘某处换取一事也不知情。D公司在汇票被背书人栏内补记了自己的名称。
    2019年9月5日,D公司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A公司的存款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刘某能否取得票据权利?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刘某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mqEo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