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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被告人某甲(15岁,在校学生)涉嫌抢劫罪,被起诉到某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为了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决定到某甲所在学校对某甲进行审判。同学们旁听此案的审理后,纷纷表示,自己一定要努力学习,不要像某甲那样走上犯罪的道路。(西南政法2010年研)
未成年被告人某甲(15岁,在校学生)涉嫌抢劫罪,被起诉到某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为了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决定到某甲所在学校对某甲进行审判。同学们旁听此案的审理后,纷纷表示,自己一定要努力学习,不要像某甲那样走上犯罪的道路。(西南政法2010年研)
admin
2014-12-08
22
问题
未成年被告人某甲(15岁,在校学生)涉嫌抢劫罪,被起诉到某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为了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决定到某甲所在学校对某甲进行审判。同学们旁听此案的审理后,纷纷表示,自己一定要努力学习,不要像某甲那样走上犯罪的道路。(西南政法2010年研)
选项
答案
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审判公开,指的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应当向社会公开,允许人民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4条的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本题中的案件涉及的是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应当依据第274条的规定不予公开审理。所以,县法院采取的到某甲所在学校对其进行审判的做法是错误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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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题库法学类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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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
法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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