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警察甲为讨好妻弟乙,将公务用枪私自送乙把玩,丙乘乙在人前炫耀枪支时,偷取枪支送交派出所,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警察甲为讨好妻弟乙,将公务用枪私自送乙把玩,丙乘乙在人前炫耀枪支时,偷取枪支送交派出所,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dmin
2012-10-28
36
问题
警察甲为讨好妻弟乙,将公务用枪私自送乙把玩,丙乘乙在人前炫耀枪支时,偷取枪支送交派出所,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甲私自出借枪支,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B、乙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C、丙构成盗窃枪支罪
D、丙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构成刑法上的立功
答案
A,B
解析
根据《刑法》第128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非法出借枪支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借枪支或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甲作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警察,将枪支非法送给乙使用,已经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乙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并在人前炫耀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28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因此A、B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根据《刑法》第127条第1款的规定,盗窃枪支罪,是指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枪支据为已有的行为。丙将枪支偷出的目的不是据为已有,而是为了揭发乙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并将枪支交给了派出所。因此丙的行为不构成盗窃枪支罪。丙不构成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就不存在《刑法》规定的立功的前提。因此C、D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mla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红光开发公司涉嫌偷税罪与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提起公诉,关于本案的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甲系某村委会主任。甲的女儿考县高中,比分数线差10分。甲找到县高中校长乙,请他帮忙。乙说现在学校资金困难,若能借点钱给学校就好办。甲回去后以村委会的名义将刚刚代收的一笔税款1万元划到县高中的账户上。甲的女儿不久被破格录取。半年后案发,县高中仍未归还1万元。
关于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与作出决定,下列各项中的情况,哪些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某公安分局在他不在家的情况下,撬锁对其租住的房屋进行治安检查,之后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即离开,致使其丢失现金5000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甲向法院提供了其工资收入证明、银行取款凭单复印件、家中存有现金的同乡证言和房东听到其丢失现金的
下列有关辨认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下列关于数罪并罚的做法正确的是?
甲因为诈骗罪被逮捕,在侦查人员对其审讯期间,他又交代了自己与李某合伙盗窃某商业银行10万元的犯罪事实,并提供了李某可能隐匿的地点,根据这一线索,侦查机关顺利将李某追捕归案。对甲盗窃罪的处罚,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某甲的行为构成下列哪些犯罪?()人民法院对某甲作出的下列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公诉案件时,下列哪些选项是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人民法院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第一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情形?
随机试题
乳房的自我检查是发现乳腺疾病的重要一环,下列哪项手法是不正确的
男,55岁,下腹痛,排便呈粘液性血便,不规律如直肠指检,当病人状态欠佳时应选择哪种体位
某产品共有五项功能F1、F2、F3、F4、F5,用强制确定法确定零件功能评价系数时,其功能得分分别为3、5、4、1、2,则F3的功能评价系数为()。
下列不属于商业银行进行债券投资目标的是()。
不同信号在同一条信号线上分时传输的方式称为()。
2008年我国全年建设占用耕地19.16万公顷,灾毁耕地2.48万公顷。生态退耕0.76万公顷,因农业结构调整减少耕地2.49万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22.96万公顷。全年水资源总量27127亿立方米,比上年增加7.4%;人均水资源2048立方
男性,68岁。不慎跌倒,感左髋部疼痛。体检:左下肢短缩2cm、极度外旋畸形。常常提示
下列叙述中正确的是
Annny:Doyoustillhaveaheadache,Mike?Mike:Yes,Ido.AndnowIhaveafeverandcoughconstantly.Annny:_________
A、Noproblem.B、Youaresokind.C、Yes,I’dliketo.D、Thankyou.C题意为“真是个好天气!愿意出去走走吗?”只有C“好的,我愿意去。”是合适的选项。故选C。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