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与乙某共同构思完成一篇长篇小说的写作并发表于《新月》杂志,该小说引起读者的强烈反响。此后,甲某发现《新人》杂志未经同意擅自连载了该长篇小说,甲某与《新人》杂志社多次就赔偿与赔礼道歉事宜交涉未果,甲某诉至A区法院,要求《新人》杂志赔偿精神损失并公开赔礼道

admin2014-10-16  37

问题 甲某与乙某共同构思完成一篇长篇小说的写作并发表于《新月》杂志,该小说引起读者的强烈反响。此后,甲某发现《新人》杂志未经同意擅自连载了该长篇小说,甲某与《新人》杂志社多次就赔偿与赔礼道歉事宜交涉未果,甲某诉至A区法院,要求《新人》杂志赔偿精神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
    A区法院受理该案后,追加乙某作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A区法院经传票传唤后,开庭审理时,《新人》杂志社的社长未到庭也未说明理由,A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经再次开庭审理后,A区法院判决《新人》杂志社赔偿精神损失,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判决作出后,《新人》杂志社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直接判决驳回《新人》杂志社的上诉。《新人》杂志认为该案生效判决认定双方权利义务缺乏证据证明,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判决生效后,《新人》杂志社拒绝向甲某与乙某赔礼道歉。
    根据该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请对A区法院的做法予以评价。

选项

答案①A区法院受理该案后,追加乙某作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甲某与乙某对该长篇小说拥有共同著作权,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人,法院应当追加。②A区法院经传票传唤后,开庭审理时,《新人》杂志社的社长未到庭也未说明理由,A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做法是不正确的。A区法院应当作出缺席判决,因为《新人》杂志社的社长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③经再次开庭审理后,A区法院判决《新人》杂志社赔偿精神损失,赔礼道歉的做法是正确的,但判决消除影响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法院应当对当事人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与判决,本案甲某与乙某未提出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

解析 《民诉意见》第56条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民诉意见》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以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义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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