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购买钢材,向乙公司开出一张以某银行为付款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商业汇票。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且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丙公司将汇票质押给丁公司。丁公司实现质押权后向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2009-03-14  32

问题 甲为购买钢材,向乙公司开出一张以某银行为付款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商业汇票。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且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丙公司将汇票质押给丁公司。丁公司实现质押权后向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该质押有效,丁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
B、该质押无效,丁公司无权要求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但其由此受到的损失,可以追究丙公司相应的民事责任
C、该质押有效,丁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
D、该质押无效,丁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

答案1

解析 本案中的票据关系如下所示:甲→出票→乙→背书(不得转让)→丙→质押→丁←拒绝付款←银行《票据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4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34条和第35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由上述法条可知,背书人乙记载“不得转让”后,被背书人丙再将汇票质押,该行为本身是有效的。上述法条并没有否定该质押的效力,也没有否定所涉汇票的效力,而是规定原背书人在这种情形下脱离票据关系,不承担票据责任。故B、D两项错误,不选。由法条可知,在载有“不得转让”的背书下,豁免的仅仅是原背书人对被背书人后手的票据责任,而原背书人的后手对其后手仍然要承担票据责任。故A项正确,入选;C项错误,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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