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组织该项目招标。招标公告载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在组织编写招标文件时,希望增加投标人的数量,吸引更多的投标人参与竞争,在招标文件中直接取消了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规定,但没有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admin2012-09-01  30

问题 某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组织该项目招标。招标公告载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在组织编写招标文件时,希望增加投标人的数量,吸引更多的投标人参与竞争,在招标文件中直接取消了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规定,但没有重新发布招标公告。这样,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均是独立投标,但递交投标文件时,有3个购买招标文件的独立投标人与其他单位组成了联合体进行投标。
招标人是否应接收该联合体的投标文件?该联合体投标人是否能够通过资格审查?为什么?

选项

答案本案中,招标人如从投标文件封装可直接看出为联合体投标,则不能接收;如果招标人因无法辨明而接收了联合体提交的投标文件,开标后相关投标文件应当交由评标委员会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作废标处理。因为招标文件不能直接修改招标公告中公布的资格条件,招标人确需修改时,应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上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本案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取消了招标公告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条件,但未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故招标公告中确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仍有效。

解析 依据《合同法》,招标公告为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发出的要约邀请,其后发售的招标文件,性质上属于对要约邀请内容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但不得修改招标公告的实质性内容。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出后调整其中的资格条件的,必须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公告已经明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招标人应当拒收联合体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如果因无法辨明而接收了联合体提交的投标文件,开标后应当交由评标委员会在资格审查时作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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