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村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县政府裁决使用权归甲村。乙村不服向法院起诉撤销县政府的裁决,并请求法院判定使用权归乙村。关于乙村提出的土地使用权归属请求,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6年卷二85题,多选)

admin2017-11-28  28

问题 甲、乙两村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县政府裁决使用权归甲村。乙村不服向法院起诉撤销县政府的裁决,并请求法院判定使用权归乙村。关于乙村提出的土地使用权归属请求,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6年卷二85题,多选)

选项 A、除非有正当理由的,乙村应于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
B、法院作出不予准许决定的,乙村可申请复议一次
C、法院应单独立案
D、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答案A,B

解析 《行诉法适用解释》第17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故A项正确。该条第3款规定:“对不予准许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故B项正确。《行诉法适用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县政府对土地使用权争议的裁决为行政裁决,故C项错误。该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故D项错误。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注意该条中的“可以”二字。本案中,买卖合同的效力会影响转让登记合法性的认定,本案中的行政诉讼可以中止,但A项表述为“本案行政诉讼中止”是“应当中止”的意思,故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1款,在涉及行政登记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据此,行政登记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基于当事人申请,而题干中并无此信息,故B项错。
    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则转让登记证据不足,构成违法,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该登记,故C项错。
    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则转让登记合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9条,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也规定:“被诉房屋登记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D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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