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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为一项专利权的共同权利人。以下有关放弃权利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甲、乙、丙三人为一项专利权的共同权利人。以下有关放弃权利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dmin
2007-04-02
36
问题
甲、乙、丙三人为一项专利权的共同权利人。以下有关放弃权利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甲、乙、丙一致放弃该专利权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声明
B、甲、乙、丙可以放弃全部的专利权,也可以放弃部分权利要求
C、甲、乙、丙声明放弃专利权后,该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D、如果甲放弃其对该专利权的共有权利,则应当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
答案
A,D
解析
《专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两种情形,其中之一是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这一规定表明专利权人可以通过书面声明的方式主动放弃其专利权。《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九章2.3中规定,专利权人主动放弃专利权的,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制定的表格,提出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只能放弃一件专利的全部,放弃部分专利权的声明视为未提出。专利权人不是真正拥有人,恶意要求放弃专利权后,专利权真正拥有人(必须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来证明)可要求撤销该声明。放弃一件有两名以上专利权人的专利,应当由全体权利人同意。部分权利人放弃专利权应当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符合规定的放弃专利权声明应予批准,并将有关事项分别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登记和公告。此外,需要说明的是,放弃专利权与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后果不同,放弃专利权的行为导致该专利权在法定期限届满前终止,并不导致在放弃之前的专利权自始即不存在,专利权人依然可以就专利权终止前发生的实施许可或者侵权行为收取许可费或者提起诉讼。因此,A、D选项正确,B、C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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