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飞,男,18岁,某工厂学徒工。腾跃,男,18岁,某工厂学徒工:1998年11月,高飞和腾跃携带匕首在公路上两次拦截拖拉机进行抢劫,劫得现金152元,高飞分得75元,腾跃分得65元,其余共同挥霍。同年12月24日,他们又拦截拖拉机3辆,劫得现金347元,手

admin2012-06-25  22

问题 高飞,男,18岁,某工厂学徒工。腾跃,男,18岁,某工厂学徒工:1998年11月,高飞和腾跃携带匕首在公路上两次拦截拖拉机进行抢劫,劫得现金152元,高飞分得75元,腾跃分得65元,其余共同挥霍。同年12月24日,他们又拦截拖拉机3辆,劫得现金347元,手表2块,衣服16件。次日,又拦截汽车3辆,劫得现金400元,手表3块,架子车1辆。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1999年4月6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处被告人高飞有期徒刑20年,判处被告人腾跃有期徒刑12年。宣判后,两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正对此案进行审理时,原一审法院提出:本院院长对此案已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改判,判决书待发。二审法院接到此报告,停止了审判,将案卷退回原一审法院。4月27日,原一审法院宣布改判高飞有期徒刑15年,改判腾跃有期徒刑8年。问题:该案审判在程序上有什么问题?试分析说明。

选项

答案该审判在程序上有如下问题:(1)一审判决在未生效之前,原一审法院无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本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依法可以提起再审。被告人高飞、腾跃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判决尚未生效,一审法院也就无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2)一审法院报告称:院长已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审判委员会决定改判,也是错误的。法院院长如果认为本院生效判决确有错误时,他只能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院长本人无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另外,再审的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由合议庭审理后,才能决定是否改判。该案尚未经合议庭审理,审判委员会就决定改判也是错误的。(3)二审法院接到一审法院错误的再审报告后,停止二审,将案卷退回一审法院的做法也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退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只能是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而且必须是在二审法院审理之后才能退回。该案二审法院在未审结之前,以一审法院提出再审为由,将案件退回原审法院审判,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不对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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