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辽朝政治制度的特点。

admin2019-04-08  27

问题 试述辽朝政治制度的特点。

选项

答案辽的领土广大,民族成分复杂,各民族社会发展极不平衡。境内人民大体可分为以农业为主的汉人、渤海人和以畜牧业为主的契丹和其他游牧民族。因此,辽统治者相应地采取了“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的胡汉分治政策。 (1)辽在中央设置南面官和北面官的双轨统治机构。南面官因其官署设于皇帝大帐以南而得名。南面官沿袭唐以来的官制,中央设三省六部,官员多用汉人,治汉人州县、租赋、军马之事。北面官因其官署设在皇帝大帐以北而得名,其官名称虽与南面官不同,职掌却大体相似,但权力却远胜于南面官。 (2)辽在地方行政制度上也实行胡汉分治的双轨制。在地方上以五京为中心,将全国分为五道:上京道、中京道、南京道、东京道、西京道。道之下对契丹等游牧民族实行部族制制度,在各大小部族分别设置带有原部族组织色彩的官职和机构;对汉人和渤海人等实行州县制,州县分设刺史、县令,也有节度使、观察使、防御使等名号。部族、州县之外还有“头下军州”。 “头下军州”(也作“投下军州”)是辽朝地方建置中独具特色的行政组织,是辽的宗室、外戚、大臣和所属部族首领中立有战功者,以其所分得的或所俘获的人口为主体而建立的一种带私属性质的地方行政单位。契丹贵族将所分或所俘人口“筑寨居之”,这些寨堡被称为“头下”或“投下”,再按人口的多少称之为州、军、县、城、堡。头下军州的官吏,除节度使外,由军州的贵族任免和监督。头下军州的工商税收除酒税上缴朝廷外,其余归主人享用。从事农耕的头下户,除了向主人缴纳实物地租外,还要向辽政府缴课税,又称为“二税户”。头下军州的贵族和官吏对头下户实行野蛮统治,平时任意征税或役使,战时征为私兵参战。头下军州是一种军事、行政的联合组织。 (3)“四时捺钵”是辽朝的一种特殊政治制度。辽朝建立后,皇族仍保持渔猎骑射的传统。每年春夏秋冬四季,辽朝皇帝都要到相对固定的地方从事渔猎活动。所谓“捺钵”就是辽朝皇帝在渔猎之地所设的行帐(行宫)。皇帝出猎时,朝中官员随行,皇帝在捺钵内与北、南面大臣商议国事。捺钵成为政治活动的中心。“四时捺钵”在辽圣宗时形成制度,终辽之世,相沿不改。 (4)辽国兵制,凡民年十五以上五十以下者,皆人军籍,平时游牧射猎,战时应调从征。军队中有正军和家丁的区别。家丁由奴隶和部曲充当,主要从事杂役。正军主要有禁军、部族军、州县军、属国军、乣军等。每正军一人,马三匹,打草谷、守营铺家丁各一人。弓箭等皆自己装备。人马都不给粮草,依靠四处抄掠以供所需。禁军是军队的骨干,有御帐亲军和宫卫骑军;部族军是以部落为单位分守四边的军队;州县军是汉族民丁组成的,兵虽多,却并非主力;属国军是臣属部落的军队;乣军是东北路和西北路的边防军。 (5)辽朝的法律分为蕃、汉两律。汉律适用于汉人和渤海人,蕃律用于契丹和其他少数民族。辽太祖时,耶律突吕不撰《决狱法》,为当时辽朝第一部成文法。辽兴宗时,重新制定法律,新定条制547条,史称《重熙条制》,于1036年(重熙五年)正式颁布,这是一部完整的法典。辽律带有民族歧视的色彩,规定契丹人“殴死汉人者,偿以牛马;汉人则斩之,仍以其亲属为奴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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