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段时间应计入一审案件审理期限?(2010年试卷二第34题)

admin2017-03-16  30

问题 下列哪一段时间应计入一审案件审理期限?(2010年试卷二第34题)

选项 A、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案件,办理报请高级法院批准手续的时间
B、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同意延期审理的时间
C、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法院的案件,法院收到案件之日以前补充侦查的时间
D、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自改变管辖决定作出至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的时间

答案A,B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据此,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法院的,审理期限重新计算,这就意味着法院收到案件之日以前补充侦查的时间不计人审理期限,选项C错误。同理,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因此自改变管辖决定作出至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的时间也不计人审理期限.选项D错误。
    根据《刑诉解释》第222条的相关规定可知,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同意延期审理的时间需计入审理期限,选项B正确。
    根据《刑诉解释》第173条的相关规定,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要在期满15日以前报请批准或者决定,因此办理报请批准手续的时间是计人一审案件审理期限的。选项A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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