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文某是股东之一,持有40%的股权。文某已实缴其出资的30%,剩余出资按公司章程规定,应在2017年5月缴足。2015年12月,文某以其所持甲公司股权的60%作为出资,评估作价为200万元,与唐某共

admin2021-09-16  10

问题 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文某是股东之一,持有40%的股权。文某已实缴其出资的30%,剩余出资按公司章程规定,应在2017年5月缴足。2015年12月,文某以其所持甲公司股权的60%作为出资,评估作价为200万元,与唐某共同设立乙公司。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因实际出资尚未缴纳完毕,故文某对乙公司的股权出资存在权利瑕疵
B、如甲公司经营不善,使得文某用来出资的股权在1年后仅值100万元,则文某应补足差额
C、如至2017年5月文某不缴纳其对甲公司的剩余出资,则甲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
D、如至2017年5月文某不缴纳其对甲公司的剩余出资,则乙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

答案C

解析 选项A说法错误,不选:选项A实际考察的是未实缴的股权是否可以出资的问题。《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1条第1款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一)已被设立质权;(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股权可以进行出资。我国实行资本认缴制后,股东可以在章程中规定认缴的数额和时间。本案中,文某应于2017年5月缴足出资,而其在2015年时将其部分股权出资于乙公司,该期间属于认缴期间,股东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并不因没有实缴而成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存在权利瑕疵。并且,文某以股权出资也没有上述规定中不得用于出资的情形,故文某的股权出资行为并不存在权利瑕疵。选项B说法错误,不选: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5条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B项错误。选项C项说法正确,应选: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甲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C项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不选:依据C解析,要求瑕疵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主体包括公司和股东。乙公司无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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