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段时间应计入一审案件审理期限?(2010/2/34)

admin2021-04-01  23

问题 下列哪一段时间应计入一审案件审理期限?(2010/2/34)

选项 A、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案件,办理报请高级法院批准手续的时间
B、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同意延期审理的时间
C、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法院的案件,法院收到案件之日以前补充侦查的时间
D、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自改变管辖决定作出至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的时间

答案A,B

解析 选项AB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222条第1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
    选项CD错误:《刑诉解释》第173条第1款规定,申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层报。有权决定的人民法院不同意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因此办理报请批准手续的时间是计入一审案件审理期限的。《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据此,CD两项中的时间都不应计入一身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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