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本案诉讼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自愿达成了仲裁协议,然而甲男、乙女却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 本案一审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有何错误?为什么?

admin2008-12-16  37

问题 假设本案诉讼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自愿达成了仲裁协议,然而甲男、乙女却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
本案一审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有何错误?为什么?

选项

答案错误有:(1)A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应当移送B区人民法院。 因为移送管辖仅限于受理法院对自己没有管辖权的案件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的情形,法院无权将自己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给其他法院。(2)B区人民法院不应将《土城早报》和记者刘云列为被告。 因为本案中,记者刘云与《土城早报》是隶属关系,他所撰写的报道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所以人民法院只能列《土城早报》为被告,而不能将刘云也列为共同被告。

解析 (1)《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第四问: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管辖?答: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土城早报》在甲市所辖的A、B、C、D四个区发行,A、B、C、D四个区均为侵权行为地,该四区的人民法院均对本案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只有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才应当裁定移送,所以,甲市A区人民法院将本院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B区人民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问: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确定被告? 答: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本案中,刘云为《土城早报》的记者,与报社有隶属关系,其作品系履行职务所形成,所以,人民法院应当只列报社为被告。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mTX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