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担保物权的属性。

admin2017-05-08  15

问题 试论担保物权的属性。

选项

答案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具有下列属性: (1)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偿。优先受偿性是担保物权的最主要的特征和效力。 (2)从属性。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受偿而设定的,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体现在:①担保物权的成立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②担保物权不得与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存在,即不得与债权分离而为其他债权的担保;③被担保的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 (3)不可分性。不可分性是指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主要体现在:①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得对于担保物整体主张权利;②担保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整体性,即使担保物被分割或转让,或者被担保的债权得到部分清偿或被转让,担保物权人仍可以对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以担保全部债权的受偿。 (4)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毁损、灭失而受有赔偿金或者保险金等时,担保物权人得就该担保物的代替物即损害赔偿金或者保险金等行使权利。如果由于意外原因导致担保物灭失的,担保物权在担保人所受赔偿金、补偿金或者保险金上继续存在,该赔偿金、补偿金或者保险金成为担保物权标的物的代替物。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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