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和贾某合谋绑架某个体户之子李某(4岁),并准备向其家人勒索赎金40万元。2008年1月3日,二人将李某骗出之后用绳索捆住双手,并强行将其带到郊区一座荒弃的房子里头。二人欲打电话给李某父母进行勒索,但遍寻不到公共电话厅,又怕用手机打会暴露自己身份,于是刘

admin2015-09-30  17

问题 刘某和贾某合谋绑架某个体户之子李某(4岁),并准备向其家人勒索赎金40万元。2008年1月3日,二人将李某骗出之后用绳索捆住双手,并强行将其带到郊区一座荒弃的房子里头。二人欲打电话给李某父母进行勒索,但遍寻不到公共电话厅,又怕用手机打会暴露自己身份,于是刘某打电话给朋友王某,并告诉他自己已经绑架了李某,让王某用公共电话进行勒索,但并未提及贾某的名字。王某依照刘某的吩咐打电话给李某家,要求李某的父母将40万元赎金送到指定地点。与此同时,贾某见李某一直哭闹不止,心生怜悯,便提议刘某将李某放掉。刘某不同意,还大声辱骂贾某。贾某一气之下单独离开。后李某家人将赎金依照王某的指示送到了指定地点,但王某拿到赎金后却想自己独享,于是携款潜逃。刘某没有收到赎金,便一直没有将李某放回去。由于天气寒冷,荒郊房屋简陋,不能挡风,致使李某于当天夜间被冻死。刘某潜逃。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刘某、贾某和王某之间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选项

答案刘某、贾某和王某构成共同犯罪。依照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因此共同犯罪的故意和共同犯罪的行为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必备要件,所谓共同犯罪故意,也称有犯罪共谋或有犯罪的意思联络,并不要求行为人两两之间都有明确的意思联络,只要是各行为人的故意可以通过某个渠道联系起来就可以了。在本案中,尽管王某并不知道贾某的存在,但由于他与刘某之间有意思联络,而贾某与刘某之间也有意思联络,所以王某与贾某可能成立共同犯罪。所谓共同犯罪行为,也不要求每个行为人都实施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只要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构成整个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就可以了。在本案中,王某没有参与实施绑架的行为,而贾某没有参与实施勒索的行为,但这并不会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另外,王某的介入构成承继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理论的通说,这种情形下王某也应构成绑架罪的共犯。因为绑架罪是一种继续犯,王某加入时不法状态尚在继续,另外绑架罪保护复杂客体,勒索财物也是绑架罪的重要组成部分。王某在主观上知晓刘某绑架了李某,客观上也利用了这一事实,另外还实施了绑架罪构成要件行为中的勒索财物部分,故应认定王某成立绑架罪的共犯。综上所述,刘某、贾某和王某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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