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李某系夫妻关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并未作出约定。2008年,两人购买了一辆本田轿车。2010年9月,因夫妻矛盾,李某赌气离家。1个月后,王某未与李某协商,并伪造了李某同意卖车的授权书,以25万元的价格将本田车卖给张某,并于当天到交管部门

admin2013-08-14  23

问题 王某和李某系夫妻关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并未作出约定。2008年,两人购买了一辆本田轿车。2010年9月,因夫妻矛盾,李某赌气离家。1个月后,王某未与李某协商,并伪造了李某同意卖车的授权书,以25万元的价格将本田车卖给张某,并于当天到交管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数月后,李某归家,发现王某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将车卖给张某,遂要求张某归还本田车,张某不同意。后协商不成,李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归还本田车。
本田车最后的所有权应属于谁?

选项

答案本田车最后的所有权应归张某。 《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本田车属重要财产,王某卖本田车给张某,属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所以,王某和李某应协商一致,才能对该车做出出卖的决定。 但是,由于王某伪造了李某同意卖车的授权书,致使张某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卖车是经过李某同意的,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张某是善意的,李某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张某,张某的利益应该受到保护。而且,该车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张某理应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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