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自秦到明清地方行政机构的变化。(清华大学1996年中国通史真题)

admin2018-07-05  20

问题 试述自秦到明清地方行政机构的变化。(清华大学1996年中国通史真题)

选项

答案(一)秦之郡县制。秦始皇废除了封国建藩制度,将战国后期已实行的郡县制推行到全国,把全国分为36郡,秦末增至40余郡(京畿不设郡,设内史以别于其他诸郡)。郡的主要长官是郡守,掌政事和军事;另有郡尉,辅佐郡守,并掌军事;还有监御史,为中央派遣之监察官吏。 (二)西汉之郡国并行制。刘邦在剪除异姓王的同时,又陆续分封了九个刘姓子弟为王,史称同姓王。同时,刘邦在地方上继续实行郡县制。于是,西汉初年,郡县制与诸侯王国并行的制度,被称为“郡国并行制”。当时的郡只有十五个,主要设置在旧秦国的疆域之内和魏、韩、楚的西部地区。王国的政权机构和中央基本相同,除太傅和丞相由中央任命外,自御史大夫以下的各级官吏,都由诸侯王自己任命。诸侯王还有一定的军权,有财政权,可在国内征收赋税。诸侯王国和郡都直属于中央。郡国并行制引发了严重的诸侯王国问题,直至汉武帝时期才最终解决。 (三)东汉、魏晋南北朝之州郡县制。刺史为汉武帝于元封五年(前106年)设置,以监察地方。时刺史无固定治所,刘秀改革使刺史有固定治所,实际上成为比郡高一级的行政长官,可以处理地方政务,不通过三公,可直接上奏皇帝,这就将地方行政管理直接置于皇帝的控制之下,并逐渐形成州、郡、县三级管理制度。 (四)隋唐宋之州县制。开皇三年(583年),隋文帝采纳了兵部尚书杨尚希的建议,下令“罢天下诸郡”,取消地方上郡一级的建制,改东汉末年以来地方行政的州、郡、县三级制为州、县两级制(607年隋炀帝又改州为郡)。州设刺史,州刺史相当于以前的郡守,除边远州外,刺史只管民政,不掌军权。唐初的地方行政制度与隋朝基本相同,仍为州县两级制。此外,唐初还在边远一些比较重要的地方设置总管或都督,监管军民。宋的地方行政机构是州、县两级。与州平行的还有府、军、监,府一般设于要地,如东京开封府、西京河南府等;军设于军事要冲;监设于坑冶、铸钱、牧马、产盐地区。州、府、军、监的长官分别称知州、知府、知军、知监。 (五)元明清之行省制。元朝地方的行政机构系统是行省、路、府、州、县。地方政府最高行政机构是行中书省,简称行省。各行省设丞相一员(例不常设),平章政事二员,右丞、左丞各一员,参知政事二员,品级皆与中书省官相同。全国分十个行省,即岭北、辽阳、河南、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江西、湖广,此外还有高丽行省。由中书省直辖的山东、山西、河北、蒙古等地称腹里,有关事务由中书省下辖的六部掌管。元朝的行省职权很大,凡地方一切民政、财政、军政无不统领。元朝的行省制,从政治上巩固了国家的统一,使中央集权在行政体制上得到了保证。另外,在一些边远地方设立行省,如甘肃行省、云南行省、辽阳行省、岭北行省等,大大加强了对边疆地区的管理。明朝的地方行政制度为省、府、县三级制。 明初仍沿元制,在各地设行中书省,在各行省设平章政事、左右丞、参知政事等官。洪武九年(1376年),朱元璋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习惯上仍称为省),简称为布政司,主管一省的民政和财政;另设提刑按察使司,掌管司法;设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掌管地方军政;三者合称“三司”。 清朝地方行政机构分为省、道、府(直隶州、厅)、县四级。清前期共设置内地十八省,省的最高官员为总督和巡抚。大致两省或三省设一总督,每省设一巡抚;无巡抚的省份,例由总督兼理。巡抚是总揽一省军政、民政的最高官职。总督比巡抚事权更重,但以负责军政为主,兼管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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