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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陈某与原告王、张夫妇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设陈××回原籍探亲时追认了陈某的行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被告陈某与原告王、张夫妇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设陈××回原籍探亲时追认了陈某的行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admin
2014-07-01
23
问题
被告陈某与原告王、张夫妇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设陈××回原籍探亲时追认了陈某的行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
如果陈××追认,该买卖合同转为有效,双方只要补办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即归王、张夫妇所有。陈某应将房款交付给陈XX。
解析
既然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生效,而责任方又是被告陈某,陈某就应承担退款还息及赔偿原告损失的义务,而房屋则应退还给其权利人陈××。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陈××追认了该房屋买卖合同,则应适用《合同法》第51条之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陈××的追认行为使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后,王、张夫妇并不自动取得房屋所有权,仍需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始取得所有权。换言之,房屋产权登记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必要要件,而与房屋买卖合同本身的效力并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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