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意事项 本题本由给定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 二、给定资料 1.“合肥在线”报道:2010年2月24日,合肥市相继发生两起事件。残疾保安单手逮盗贼,围观者众多竟无人帮忙报警;弱女子在菜市场最热闹的时候徒手与小偷搏斗被刺成重伤,小偷逃

admin2012-08-09  36

问题 一、注意事项
  本题本由给定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
  二、给定资料
    1.“合肥在线”报道:2010年2月24日,合肥市相继发生两起事件。残疾保安单手逮盗贼,围观者众多竟无人帮忙报警;弱女子在菜市场最热闹的时候徒手与小偷搏斗被刺成重伤,小偷逃走却无人阻拦。为什么在该出手相助时,却有很多人选择了冷漠围观?报道刊发后,民们的反应分成了几种:“谴责派”认为围观者太缺乏公德,太令人寒心;“思考派”认为小偷猖獗是因为相关部门管理缺位,需要建立防偷盗的长效机制;“理解派”则认为,许多人内心都是疾恶如仇的,并非冷漠无情、麻木不仁,只是想出手时有许多顾虑。
    家住淝河路的市民姚女士说,她亲眼看见过一个见义勇为的小伙子被小偷刺伤。“因为害怕小偷事后报复,我在大街上看到小偷偷别人时不敢出声,只是用眼神提醒”。
    市民王先生坦言:“如果我在场,我很愿意出手帮人,但又担心被小偷伤害而影响自己和家人的正常生活。”
    也有市民称,现在奖励见义勇为很好,能够弘扬正气,但认定见义勇为有时很难,一些受伤的见义勇为者得不到很好的后续医治,挫伤了一些人见义勇为的积极性。
    2.2009年12月4日《法制日报》一篇署名文章提到发生在重庆的一件事:4月30日,54岁的丰都县人杨绍华勇救邻居,头部被持刀歹徒连砍2刀。半年来,杨绍华心里有说不出的酸楚,他和儿子拿着派出所开的救人证明,不停奔走于相关部门申请见义勇为认定,都被拒绝,理由是犯罪嫌疑人尚未抓获。
   文章质疑道:莫非公民置个人安危于不顾,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时候,必须将不法之徒抓获才能算见义勇为,否则即使为此身受重伤乃至献出宝贵的生命,你也是多管闲事?是不是歹徒永远抓不住,杨绍华就永远不能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文章引用了经济学中一个“劣币驱逐良币”的著名定律:在铸币时代,当那些低于法定重量或成色的铸币一一“劣币”进入流通领域之后,人们就倾向于将那些足值货币——“良币”收藏起来。最后良币将被驱逐,市场上流通的就只剩下劣币了。
    文章感叹道,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不正是在制造和传播社会的“劣币效应”吗?“冷漠驱逐良知”“懦弱驱逐正义”——我们仅存的甚至是朦胧的良知和正义感,因为见义勇为者的痛心遭遇和凄惨下场,或许真的会被每一个人深深“收藏”起来,取而代之的是袖手旁观,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3.学者z在分析全国各地关于见义勇为的法律文件后说,见义勇为的定义五花八门,这就怨不得认定见义勇为时常常会发生分歧和不愉快了。z认为应明确界定见义勇为的概念,并以采取“原则概括+具体列举”的行为立法模式为佳。对见义勇为概念作出原则性的概括,有助于人们抽象地把握这一类事物的内涵,保证法律适用的普遍性,同时对常见的见义勇为行为加以列举,又能增强构成规则的具体针对性和刚性,也便于人们在生活经验范围内予以真切的理解。
    他说,不少立法将见义勇为定义为公民在履行法定职责或特定义务之外的行为,这种做法颇值赞同。当然,职责和义务均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指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还包括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和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如果公民负有法定职责或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之,则构成不作为的违法或犯罪。我国目前有关见义勇为的立法,相当一部分针对的是维护社会治安的见义勇为,将见义勇为限定为必须是与违法犯罪作斗争,这是不恰当的,见义勇为还应包括排除自然灾害、处理意外事故等行为。“天灾…人祸”都会对人们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失,防止或减少这种利益损失都可称为见义勇为,均应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护。同时,见义勇为概念本身不应包括诸如贡献突出、表现突出、事迹突出等要素,尤其是“贡献突出”这类标准容易导致“以成败论英雄”,这些要素只有在对见义勇为者授予荣誉称号或进行一定的物质奖励时才具有“相对性”的意义,换言之,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不一定等同于其奖励条件,对见义勇为的认定不宜采用过高的标准。
    4.《东莞时报》于2010年5月21日刊登的《东莞见义勇为者生存状态调查》称:东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报告显示,2009年该市认定的见义勇为者共有66宗150人,比2008年增加17宗64人。
    见义勇为者的生存状态大不相同。38岁的李焕全,退伍后成为东莞一位普通的哥,2009年7月19日晚上他在东坑路口救了一个被劫女孩,很快被认定为见义勇为,他的命运随着这个认定和媒体的宣传而有所改变,乘客都愿意坐他的车,同行都称他“头牌的哥”,每天挣的钱比原来多了。他还被评为“见义勇为好市民”,目前正按政策往东莞办户口,他说“两个孩子都在读书,把户口迁过来,就可以名正言顺地读公校了”。
    娄风涛就没那么幸运了。2006年2月他勇闯火海救人,被严重烧伤,10个月后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得到报道和奖励。但由于毁了容,难以找到工作,光环消逝后生活陷入困境,甚至一度沦为乞丐。2010年5月11日晚,在南城车站,当娄风涛吃力打开求助信时,他的眼神近乎绝望。他说:“英雄只是别人给的名号,不能当吃当喝一辈子。”记者报道了他的窘况,他的命运才有了转机,法院、商会、市民向他伸出援助之手,医院要为他免费整容,塘厦一家爱心企业给他提供了工作岗位。娄风涛坦言,如果不是媒体报道,他现在只能缩在车站一角乞讨。
    该报记者对50位市民进行了一次关于如何看待见义勇为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5人对娄风涛式的经历表示心寒,说今后不会再见义勇为;22人表示将视现场情况而定,“如果有其他人去救,我也会跟上去”;23人表示不会影响自己在他人危难时果断出手。
    东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成立于2006年12月27日,当时市政府出资4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社会热心人士、企业家、政府机关又筹得8500万元,总额一共是8900万元。每一年见义勇为者的奖金、生活补助、抚恤金都是从利息中产生并分配。“我们这里有两个工作人员,每天上班第一件事,就是在各大报纸上搜索有关见义勇为事件的报道,然后我们就会向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核查”。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通常情况下只要事实明确没有疑问就会很快认定,也多次先发奖金后补审批手续。
    5.“温州新闻网”2010年1月21日报道,“抡车男”郭小亮在温州“一砸成名”,荣誉纷纷而来。1月20日,温州市公安机关出具认定书,认定郭小亮的行为为“见义勇为”。
    据悉,2009年12月19日清晨6点左右,温州女青年小陈走到市区东游路新南亚大酒店附近时遭遇飞车抢劫。路过此地的一骑自行车男子,将自行车砸向飞驰而来的摩托车,两名歹徒应声落地,一名歹徒被保安及周围群众合力擒下。砸车勇士捡起包递给受害者后,提着变形的自行车默默离去,酒店监控拍下了全过程。该视频在网络上公布后,这位男子也迅速走红网络,经查这个男子就是郭小亮。
    郭小亮见义勇为的事迹被报道后不仅引起网友的热议,也引起政府部门的关注。在认定见义勇为之前,他已经被授予温州市“二等治安荣誉奖章”“温州市见义勇为好青年”等荣誉称号,荣获“康松基金会”2万元奖励。在家乡河南省,他受到沁阳市市委书记的批示称赞,还接受了5000元慰问金并获评“沁阳市五一劳动奖章”。
    在媒体报道后,郭小亮也成了一个“网络红人”,有网友建议说,应该送给这位勇士一个称号:“2009年中国第一爷们儿”!他还现身网络春晚,实现一个愿望,见到了心中的“纯爷们”小沈阳,小沈阳当场赠其一辆新自行车,并在车上签名作为礼物。
    6.2010年3月23日7时,一名男子手持砍刀,在福建省南平市实验小学门口制造了砍死砍伤13名小学生的惨案。当时清洁工人刘瑞英正在实验小学对面的路边打扫,她看到三个小朋友被砍倒了两个,另一个往弄堂里面跑掉了,而这时还有学生从坡下上来,于是便挥舞着扫把冲了过去,把身边的三个小学生迅速地拨拉到身后。实验小学教务处副主任甘贵平也拿起拖把冲到了凶手面前。刘瑞英和甘贵平一起,与凶手对峙着。
    刘瑞英后来对人说,她护住孩子时非常害怕,但“我都快50岁了,一条老命换3个小孩的命,很值”。刘瑞英的回忆是真是假,只要访问一下甘贵平就一清二楚,访问被刘瑞英护卫在身后的三个孩子也能搞清楚。可就是这么一个非常简单的事情,南平相关部门在认定见义勇为的名单中却把第一个赶到现场救了3个孩子的环卫工人刘瑞英给漏掉了。
    当然,如果工作大意,一时疏忽,这也可以理解。可是面对众多的质询,工作人员却解释说不是出于疏忽,认定见义勇为名单的依据是当时校门口的监控录像,而“刘瑞英没有出现在录像上”。这就让人难以理解了。
    有网友戏称,今后要先找摄像头,再行见义勇为。更有人“建议”见义勇为者自带摄像设备,而在城郊小河旁、幽深树林里、偏僻小巷后这些监控不到的恶性案件高发地,你千万不要再见义勇为了,因为没有摄像头拍摄的见义勇为不算见义勇为。
    “汉网”2010年4月9日发表的署名文章说,如果刘瑞英不能得到应得的荣誉,仅凭监控设备认定见义勇为就会成为一个默认的范本,其危害甚至超过了“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文章说,没有得到认定的见义勇为者不但不能够得到物质上的奖励,甚至会背上精神上的枷锁。即使是得到民众一致认可的刘瑞英,随着时过境迁,也难保有一天在回忆起毕生为之骄傲的一幕时不被人无情打断:“少吹牛了,当年的见义勇为名单里根本就没有你的名字”。这样的话好比当头一棒,让我们的英雄情何以堪?作为受益人的我们又如何面对英雄伤心的泪水?
    7.2009年4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第三中学高二学生张帆在救落水同学马某时,不幸与马某双双溺亡。4月23日,在青铜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青铜峡市第三中学与张帆父母达成善后协议:张帆在学校期间发生意外死亡,并对同学有施救行为,校方自愿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5000元。同时,校方与张帆父母还达成另一项协议:由校方将有关材料上报相关部门,提请相关部门对张帆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审核认定。
    但是,当校方将材料上报至青铜峡市有关部门后,审核认定却始终不能通过。对此张帆父母怎么也想不通:儿子的行为明明是勇救落水同学的见义勇为,怎么就不能被认定呢?
    6月22日,青铜峡市有关部门给出了口头答复:张帆的行为不属于1997年通过并实施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中规定的3种见义勇为行为。经查阅,这3种行为分别是:(一)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奋不顾身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制止犯罪行为,使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免受或减轻危害的。(二)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和保卫部门抓获、制服逃犯或者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三)其他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中表现突出的。
    据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参与《银川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制定的王幽深介绍,宁夏条例存在认定范围过窄的问题。宁夏条例规定,只有在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时公民出面制止或协助制止,公民的行为才被认定为见义勇为。2003年制定银川条例时,相比宁夏条例明显放大了见义勇为的认定范围,除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外,对正在发生的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在一些灾害发生过程中能够不顾个人安危,出面进行救助的行为,都被视为见义勇为。
    这件事到了11月,转机终于出现,据“宁夏新闻网”11月26日报道:近日,因救落水同学不幸身亡的中学生张帆被青铜峡市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当地法律工作者w说,张帆同学迟来的荣誉,暴露出见义勇为认定和救助机制存在问题。
    w认为,见义勇为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公民对政府公权力的救济,是公民弥补公权力的不足而作出的牺牲。如果公权力不能在事后对见义勇为进行合理的救济,反而找出种种借口来推脱,见义勇为就可能变成见义不为,整个社会的正气就得不到弘扬。因此在认定见义勇为方面,政府一定要旗帜鲜明,符合条件的要以最快的速度认定;模棱两可的也应向见义勇为方大力倾斜;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退回,迅捷高效、特事特办,不能拖泥带水,不能打官腔,不能踢皮球。
    8.《中华见义勇为》杂志报道:2009年4月18日,江苏省南京市,随着“有人抢劫了”的一声喊,两名持刀抢劫的歹徒就陷入了许多市民的包围之中。先是50岁的朱银富飞起一脚,踢落了一名歹徒的尖刀,接着是71岁的老人张定华骑车追上另一名歹徒并一脚将其踹趴在地,正好路过的于葆林赤手擒住这名歹徒,却不幸遭到前一歹徒偷袭而英勇牺牲。歹徒偷袭得手后逃跑,又是众多的市民在第一时间报警,为案件迅速侦破赢得了宝贵的时间。在随后的追捕中,先后有300多位市民向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线索。其中个体出租车驾驶员付某提供的两名男子的特征、细节和逃跑方向等线索,更是为破案提供了直接帮助,从而使两名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不到48小时就落入法网。
    长期在南京驻站的《法制日报》记者认为,南京是一座有着见义勇为优良传统的城市,以于葆林为代表的勇斗持刀歹徒群体,只是这个城市见义勇为的最新亮点。早在20多年前,南京就曾经发生过因见义勇为的群众堵住了大门,一名持枪抢劫中华门储蓄所的歹徒在开枪打死、打伤各一人并抢劫得手的情况下却无法逃跑,只好被迫开枪自杀的事件。而可以与之成为佐证的是,南京有一年在短短20天中,就有155名各类违法犯罪人员被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4.18大案后,南京大学社会学系的一次调查表明,南京90%的市民愿意投身见义勇为以及为见义勇为事业奉献爱心。
    南京见义勇为优良传统之所以生生不息,首先是因为这座城市对这一美德的大力弘扬。1994年,四川民工万兆宽在南京大义为民除害,曾引发一场大讨论。最后无论是民间舆论的共识,还是官方机构的认定,都对万兆宽的见义勇为给予了高度的支持、肯定与赞扬。这一结果,不但让万兆宽永远怀念南京,而且对见义勇为在南京的弘扬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也许正是由于对见义勇为的弘扬,全国第一部保障见义勇为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才能在这里诞生。
    9.2009年11月4日9点40分,四川省眉山市公交车驾驶员游建平开着他的8路车从起点站出发了。途中他发现车上有两个惯偷,于是他格外留心。当行驶到通威站附近时,游建平透过后视镜发现,一小偷正在用镊子夹一名男性乘客的钱包。这时恰好有乘客下车,游建平把车停住,走上前让两小偷下车。事件的发展出乎了游建平的预料,小偷不但不害怕,反而敢在众目睽睽之下伤人。趁车门开着,两小偷把游建平往车外拖,还扬言要“弄死他”。搏斗中游建平中了三刀,脾脏破裂,被送入医院抢救。
    事件发生后,行凶的两个人被带到派出所,可他们一口咬定自己是被冤枉的。而被偷的乘客当时就悄悄地离开了现场,既没有出手相救,甚至也没有协助报警。车上的20多名乘客,一度也没人站出来为他作证。因为取证困难,游建平见义勇为的认定久久没了下文,这样一来,一些质疑的声音也就慢慢地传开了。
    就在这个事件发生的10天之后,终于有人站出来说话了。站出来为游师傅作证的小伙子名叫彭云虎,湖北人,事发当天他是从外地到眉山来出差的,当他后来又返回眉山的时候,听说了让他感到不解的传言,于是就站出来为游师傅作证了。这个小伙子看起来是个瘦弱的书生,他当时是在车上帮着游师傅和歹徒搏斗的唯一的乘客,而他将其中的一个盗窃嫌疑人交给警方之后,自己悄悄地离开了现场。他说:“确实是司机阻止小偷偷窃,然后赶小偷下车,小偷动手打司机,然后我帮助了他”。这样的证言,对于公安机关对此案的定性提供了有力的帮助,两个行凶的歹徒也终于承认事发当天,由于游师傅揭发了他们的盗窃行为,他们才拔刀行凶。而据央视一套2010年6月22日《今日说法》的报道,事情已经过去半年多了,游建平的工伤认定及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仍然在程序当中,现在还没有结论。
    10.2009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副理事长李顺桃委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据不完全统计,每年人民群众见义勇为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2000余起,抓捕犯罪嫌疑人10000余人。在抢险救灾中抢救他人生命8500余人。“见义勇为人员为了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惜流血、负伤、致残,甚至牺牲个人的生命。他们为社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自己和家庭往往蒙受巨大的身心和物质损失,他们的合法权益我们理应关注”。
    李顺桃说,目前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法规条例,规范了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的基本原则以及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申报、调查、鉴定、评议、表彰、奖励、评烈、评残、抚恤等工作机制,使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障工作步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轨道。
    但是问题还很突出,譬如在这座城市重大灾害事故中作出突出贡献可以被认定是见义勇为,而在那座城市只有与犯罪分子作斗争才算见义勇为,再换座城市,甚至将提供犯罪线索,举报犯罪嫌疑人视为见义勇为。同样一个行为、同样一个人,有可能成为人前歌颂的英雄,也有可能成为人后默默流泪的弱者。因为对见义勇为行为认定的标准不统一,认定的程序很复杂,取证的工作很困难,导致“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时有发生。李顺桃介绍,安徽籍民工鲍光蛇在广西见义勇为负伤,因医院要钱而延误救治致死;广西籍民工韦兆安在珠海见义勇为负伤,因负担不起昂贵的医药费跳楼身亡。因此,我国亟待制定一部全国性质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条例,给英雄以“全方位”的保护。
    李顺桃委员建议,在制定全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条例时,应建立保障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长效机制。一些见义勇为人员本来是健康的正常人,因见义勇为伤残甚至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成为弱势群体,生活没有保障,甚至使整个家庭陷入困境。对于这类人员和家庭,仅靠一次性的奖励和逢年过节的慰问,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三、作答要求
依据“给定资料”,分析影响对见义勇为及时、准确认定的因素有哪些。
    要求:概述准确,理由充分,表述清晰,字数不超过400字。

选项

答案(1)缺乏一部具有全国性质的,明确界定见义勇为概念的法律,致使各地的相关法律关于见义勇为的定义多种多样,认定范围过窄,无法保证适用的普遍性,使得见义勇为行为因认定标准不统一而不能实现及时、准确认定。 (2)相关机构部门认定工作机制不完善,认定程序过于复杂,且认定依据单一、刻板,缺乏实事求是地调查、走访等多种灵活方式的运用而仅依据监控设备等单一依据认定见义勇为行为。 (3)取证困难也是一个重要因素。由于种种主客观因素,在场人员自始至终袖手旁观,致使很多见义勇为行为因无人作证而无法得到及时、准确的认定。媒体的跟进报道对于及时、准确认定见义勇为行为也有一定的影响。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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