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1995年10月6日,吴某到厂长办公室要求分房。厂长刘某以要开会为由令吴某离开。吴某不从,刘某遂不耐烦,向外推吴某。吴某在后退中不慎将办公桌撞倒,打破茶杯。刘某见状大怒,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干警赶到后,不容吴某分辩将其带到北桥派出所。第

admin2013-10-31  17

问题 (三)
      1995年10月6日,吴某到厂长办公室要求分房。厂长刘某以要开会为由令吴某离开。吴某不从,刘某遂不耐烦,向外推吴某。吴某在后退中不慎将办公桌撞倒,打破茶杯。刘某见状大怒,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干警赶到后,不容吴某分辩将其带到北桥派出所。第二天,某市A区公安分局以吴某妨碍公务为由,对其作出治安拘留10日的处罚。吴某不服,提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维持原处罚决定。被处罚后,吴某仍然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依法撤销了A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吴某据此判决要求公安机关赔偿损失,不料遭车祸身亡,家中有母亲、妻子、儿子和儿媳。
在吴某死亡后,下列人员中不具有赔偿请求人资格的是(      )。

选项 A、母亲
B、妻子
C、儿子
D、儿媳

答案D

解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儿媳既不是继承人也不具有扶养关系,故不具有赔偿请求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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