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城市企业甲生产经营彩陶产品,产品上突出标注“彩陶李”标识,源于清朝晚期李氏家庭的祖传工艺,李氏第三代传人于1950年公私合营时将“彩陶李”店铺和商号一并合营给企业甲,在文革期间企业甲转产,不再生产“彩陶李”产品。1980年改革开放后,企业甲重新登记企业名

admin2019-09-20  34

问题 某城市企业甲生产经营彩陶产品,产品上突出标注“彩陶李”标识,源于清朝晚期李氏家庭的祖传工艺,李氏第三代传人于1950年公私合营时将“彩陶李”店铺和商号一并合营给企业甲,在文革期间企业甲转产,不再生产“彩陶李”产品。1980年改革开放后,企业甲重新登记企业名称,恢复使用“彩陶李”商号,在彩陶商品上使用“彩陶李”标记,但没有将其注册为商标。1983年3月1日,我国商标法实施的第一天,“彩陶李”的第四代传人注册了企业乙,并申请了“彩陶李”商标,也开始用祖传配方生产陶艺产品。2008年,两个“彩陶李”产品在出口贸易上发生混淆,企业乙以商标侵权为由将企业甲告上法庭,要求企业甲在商品上停止使用“彩陶李”字样,并赔偿企业乙的损失。企业甲认为:其拥有“彩陶李”商号,所以有权在商品上使用,而且“彩陶李”经过上百年的使用,已经演变为彩陶李产品的通用名称,不应当为企业乙所独占,企业乙无权拥有商标权。
问:
企业甲能否以“彩陶李”演变为彩陶产品通用名称为由在商品上使用“彩陶李”?

选项

答案企业甲如果主张“彩陶李”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应当先到商标局提出商标撤销申请,在“彩陶李”商标被撤销之前还不能以此作为不侵权的抗辩理由。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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