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年李某死亡,对所留遗产无遗嘱。李有二子一女,长子1959年死亡,其子甲于1970年死亡,甲遗有一子乙;次子1968年死亡,遗有一女丙;李的女儿1966年死亡,收养一子丁。对李某财产有继承权的是( )。

admin2019-08-08  26

问题 1971年李某死亡,对所留遗产无遗嘱。李有二子一女,长子1959年死亡,其子甲于1970年死亡,甲遗有一子乙;次子1968年死亡,遗有一女丙;李的女儿1966年死亡,收养一子丁。对李某财产有继承权的是(    )。

选项 A、乙
B、丙
C、丁
D、乙、丙、丁都没有继承权

答案A,B,C

解析 乙、丙、丁均可通过代位继承继承李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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